常住人口可以享受拆迁政策吗
可以,常住户并非法律术语和概念。也就是说,关于拆迁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与常住户的具体规定。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到“户”的补偿,主要是安置补偿,根据法律的规定,针对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的。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补偿是根据房屋和土地的面积进行计算的。并不涉及人口。也没有常住户的概念和规定。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再婚需满三年)、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子女为城镇居民户口,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在征地范围内,且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经安置方审核同意后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并按下列情形分类办理:配偶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3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30平方米/人。 子女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购买2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20平方米/人。子女的配偶及子女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综合造价购买20平方米住房,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规定的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10平方米/人。
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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