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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

集體合同是亦稱 “勞動協議”、“團體協約”、“聯合工作合同”等。指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爲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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