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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嚴禁攜帶的三品

乘車嚴禁攜帶的三品

三品指的是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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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三品上車”指哪三品?

法律分析:三品具體指易燃品、易爆品、毒害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嚴禁三品上車指哪三品

一、嚴禁三品上車指哪三品

1、三品指的是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其中包括國家禁止或運輸的物品,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如煙花、爆竹、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油漆、電影膠片、含有過氯乙烯、丙烯酸酯、氯丁、酚醛、聚氨酯等成份的各種膠劑和攜帶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範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託執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應當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及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危險品查堵崗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參加常見危險品識別與處置、安全檢查設備使用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經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考覈合格;在崗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崗位工作要求,不得開展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二、爲什麼嚴禁攜帶三品上車

禁止三品進站上車是爲了保護旅客安全。因爲列車在啓動和停車時,或執行途中加減速及透過彎道時,車內物品會因行車速度和方向的變化,受慣性作用而發生衝撞或擠壓。另外,受行李架的,也容易造成物品的相互擠壓。有的危險品受到高熱、摩擦、撞擊後體積急劇膨脹而引起爆炸;有的即使不接觸明火,也會透過本身緩慢氧化發熱而着火燃燒。因此,旅客應自覺遵守有關規定,積極配合鐵路安檢人員的查驗,對拒不接受檢查的,鐵路部門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嚴禁攜帶三品上車,三品具體指的是什麼?

“三品”指的是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其中包括國家禁止或運輸的物品;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

如煙花、爆竹、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油漆、電影膠片、含有過氯乙烯、丙烯酸酯、氯丁、酚醛、聚氨酯等成份的各種膠劑和攜帶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擴展資料

1、易燃氣體

本類物質係指易燃的氣體、混合氣體【如:甲烷(CH4),氫氣】。

2、易燃液體

本類貨物係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特性列入其它類別的液體。其閉杯試驗閃點等於或低於61℃,但不同運輸方式可確定本運輸方式適用的閃點,而不低於45℃。

本類貨物按閃點分爲三項:

1、低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係指閉杯試驗閃點低於-18℃的液體。

2、中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係指閉杯試驗閃點在-18℃至<23℃的液體。

3、高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係指閉杯試驗閃點在23℃至61℃的液體。

易燃固體

本項貨物係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質。【如:紅磷、硫磺、鎂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品

旅客嚴禁攜帶的三品是指哪三品

法律分析:(一)自燃品:黃磷、硝化纖維膠片、油布及其製品等;(二)易燃固體:硫磺、松香、鋁粉、火柴(限自帶安全火柴50小盒);(三)易燃液體:汽油、煤油、酒精、松節油、油漆、冷燙精、香蕉水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毒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標籤:嚴禁 三品 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