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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反洗錢措施怎麼寫,如何申請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

1.如何申請辦理 支付業務許可證

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具備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爲非金融機構法人(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ئ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ئ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進階管理人員ئ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ئ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ئ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請人及其進階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爲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反洗錢措施怎麼寫 如何申請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

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一)書面申請أ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組織機構設定、擬申請支付業務等ؤ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ؤ (三)公司章程ؤ (四)驗資證明ؤ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ؤ此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截至申請日最近1年內的財務會計報告,申請人設立時間不足1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ؤ 此項所稱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擬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分析;2.擬從事支付業務的處理流程,載明從客戶發起支付業務到完成客戶委託支付業務各環節的業務內容以及相關資金流轉情況;3.擬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現手段;4.擬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分析及其管理措施,並區分支付業務各環節分別進行說明;5.擬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

申請人擬申請不同類型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支付業務類型分別提供前款規定內容。(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ؤ 此項所稱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內容的報告:1.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檔案,載明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儲存措施、可疑交易報告措施、交易記錄儲存措施、反洗錢審計和培訓措施、協助反洗錢調查的內部程序、反洗錢工作保密措施;2.反洗錢崗位設定及職責說明,載明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反洗錢進階管理人員和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及其聯繫方式;3.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說明。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ؤ 此項所稱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範、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的檔案、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前款所稱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均應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能力的要求。

(九)進階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ؤ (十)申請人及其進階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ؤ(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此項所稱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檔案、資料:1.申請人關於出資人之間關聯關係的說明材料;2.主要出資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3.主要出資人的資訊處理支援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明,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時間,並加蓋合作機構的公章;4.主要出資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5.主要出資人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爲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主要出資人爲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資支付機構的證明檔案。

(十二)對已經形成客戶備付金沉澱的存量非金融機構,應提交客戶備付金管理與使用情況的專項說明、截至申請日未挪用客戶備付金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戶備付金的聲明、重大突發事件下客戶備付金權益保障應急預案等材料。(十三)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此項所稱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是指由申請人出具的、據以表明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檔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責任的書面檔案,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應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上述所需的所有申請檔案、資料均以中文書寫爲準,分類裝訂(A4紙打印或複印),並應當提供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數據光盤)一式三份。

其中,工商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證明、財務會計報告、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進階管理人員的履歷、學歷及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應出示原件。需符合條件 (一)爲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ؤ (二)截至申請日أ連續爲金融機構提供資訊處理支援服務2年以上أ或連續爲電子商務活動提供資訊處理支援服務2年以上ؤ (三)截至申請日أ連續盈利2年以上ؤ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爲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申請流程(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領取《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領取《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領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四)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人民銀行職權範圍的,領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五)申請事項屬於人民銀行職權範圍但不屬於該級機構受理的,應向有權受理的機構提出申請。

2.如何申請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 知乎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爲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實繳貨幣資本。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爲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請日,連續爲金融機構提供資訊處理支援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爲電子商務活動提供資訊處理支援服務2年以上;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爲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且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資訊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資訊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資訊安全工作3年以上。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絡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其中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執行維護職能的部門。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進階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爲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3.如何申請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 知乎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爲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千萬元人民幣。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實繳貨幣資本。(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爲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請日,連續爲金融機構提供資訊處理支援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爲電子商務活動提供資訊處理支援服務2年以上;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爲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進階管理人員。

進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且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資訊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資訊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資訊安全工作3年以上。(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絡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其中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執行維護職能的部門。(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進階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爲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4.加強反洗錢的主要措施

爲確保反洗錢工作持續、有效、全面開展,工行安順分行進一步強化反洗錢管理,採取有力措施,完善反洗錢全流程管理機制,提高全轄反洗錢工作意識和工作技能,從七個方面着手,推進反洗錢工作得到持續、有效開展,全面防範洗錢風險。

一是完善機制,確保反洗錢工作順利開展。該行及時修訂完善反洗錢工作考覈指標,確保反洗錢工作納入內控條線和相關專業考覈範疇。增加部門聯動,二級分行和各縣支行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召開反洗錢聯席會議,及時研究洗錢風險和發出工作提示。並切實加強對支行網點的指導,及時幫助解決問題困難。

二是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和資訊維護。該行嚴格督促各營業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在客戶以開立帳戶時,必須聯網覈查系統並結合客戶的輔助證件,認真識別客戶身份,真實、完整地採集和留存客戶相關資訊資料,確保相關資訊的有效性,把好客戶准入關。

三是加強反洗錢全流程管理。強化培訓,要求相關人員熟練掌握“新一代反洗錢監控系統”、“反洗錢客戶風險分類系統”的操作流程,將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內部協查等反洗錢工作納入全流程管理。

四是加強反洗錢宣傳教育和培訓。該行認真制定宣傳培訓計劃,針對本機構管理人員、反洗錢崗位人員、新員工以及其他員工組織開展不同形式和內容的反洗錢培訓,確保反洗錢培訓的覆蓋面達到100%,確保每個崗位人員都擁有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反洗錢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是嚴防反洗錢失密事件。該行加強反洗錢保密工作管理,嚴格遵守反洗錢保密制度,引導員工樹立反洗錢保密意識,嚴格按照反洗錢保密要求履行反洗錢職責,

六是加大涉敏業務風險防範。充分運用反洗錢風險監控系統、全球特別控制名單管理系統的報警資訊,結合內控監測分析、運營風險覈查、基層報送等渠道獲取的可疑交易及風險線索開展綜合分析,有效揭示和防控洗錢風險。

七是認真組織開展反洗錢監督檢查。該行將反洗錢相關規定執行情況納入各專業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範疇,確保反洗錢監管規定和制度執行落到實處。

5.工行的反洗錢做法和措施有哪些

通行的做法是在當地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支票款項在每筆不超過5萬元的情況下轉入個人帳戶,然後預約取現。

注意二點,一是和地方銀行搞好關係,二是注意符合人民幣大額支現手續規定和規避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要求; 相關政策依據: 一、關於個人結算帳戶: 《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帳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徵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帳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爲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託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爲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帳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 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七條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三)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與單位銀行結算帳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第八條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可疑支付交易:(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十)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6.反洗錢限制**易措施具體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資金流動的樞紐,也是洗錢活動的最主要通道,因此金融機構是反洗錢工作的最前線,也是最重要的反洗錢法定義務主體。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義務,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機構並配備人員,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配合反洗錢調查和檢查、做好反洗錢保密、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等內容。其中,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是金融機構預防洗錢活動的三項最核心的反洗錢工作措施,金融機構嚴格落實這三項反洗錢措施對預防和控制洗錢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也稱“瞭解你的客戶”,是指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同時瞭解客戶的職業情況或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等。客戶身份識別是金融機構反洗錢的首要措施,是金融機構預防洗錢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洗錢活動以隱瞞、掩飾其資金的非法來源爲目的,越是遠離交易的另一端,洗錢活動就越是隱蔽和安全。因此,反洗錢的首要任務就是揭開洗錢者的面紗,金融機構必須充分了解與其交易的對象,清楚地知道是與誰在交易,纔能有效地防範洗錢風險。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是指金融機構應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妥善儲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夠還原客戶身份識別過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可以作爲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可以爲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爲違法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必要證據。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是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對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以及有可能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的交易,向法定的接收機構報送交易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於反洗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反洗錢的核心內容。反洗錢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資金監測及時發現和甄別與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交易線索,爲執法機關啓動調查和偵查程序,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以及司法機關追究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提供證據支援,因此對涉嫌洗錢的資訊蒐集就顯得十分重要,只有在獲得大量資訊的基礎上,才能提高發現、偵破、懲處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

7.反洗錢制度

《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這個爲重點,內容如下: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透過,現予發佈,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一條 爲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透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透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透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或者髮卡銀行報告;客戶透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透過帳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透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帳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銀行帳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帳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爲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爲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透過銀行帳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帳戶。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爲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帳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爲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帳戶內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爲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