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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金與訂金的退還問題

房屋定金與訂金的退還問題

房屋定金和訂金的退還問題需要區分。定金具有違約定金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可以退還;而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能退回原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強制性,而定金則不同,雖然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但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

一、關於房屋定金和訂金的退還問題,請允許我為您解答。房屋定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退還,而訂金則普遍可以退還。

定金的性質是違約定金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即交付定金方違約,收受方可以主張不退還定金;如果收受方違約,交付方可以主張兩倍返還定金。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可能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我們説適用定金罰則,這裏是指的定金,而不是訂金。也就是説訂金並不是法律中的術語,一般當事人做出訂金約定,這都是基於雙方的合意,在法律上面並無相關的規定,因此定金條款不具有強制性。但是定金就不同了,雖然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但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

結語

房屋定金和訂金的退還問題,定金可以退還,而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不適用於定金罰則。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收受方違約時,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給付方違約時,收受方可以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因此,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定金或訂金的退還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