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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情形如何應對

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情形如何應對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

二、職工因工受傷索賠公司不執行怎麼辦

針對職工因工受傷索賠公司不執行的情形,相關處理如下: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那麼雙方的爭議受仲裁時效約束。但是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了,就不再受仲裁時效的約束了。雙方達成了協議,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就相當於違約,可以起訴到法院,這時候的糾紛不是在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內了。

雙方若之前已經達成賠償協議,無需再仲裁,直接起訴即可。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這是節約成本、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説明雙方已無爭議,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確定,只待履行即告消滅。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據該賠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工傷賠償事項已轉變為債權債務關係,可以不經過勞爭議仲裁程序,自然不受申請仲裁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