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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變更或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情況是,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

所謂集體合同的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在集體合同沒有履行或雖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集體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序,對原合同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所謂集體合同的解除,是指集體合同依法簽訂後,未履行完牛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集體合同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一)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變更或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情況是 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