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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檢察院批捕後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檢察院批捕後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檢察院批捕後,可移交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根據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指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等行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行為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據相關法律解釋,提供幫助的人可被視為共同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處罰較重的規定適用。在審查起訴環節,如犯罪事實認定不清,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再提交檢察院。

法律分析

一、尋釁滋事檢察院批捕後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檢察院批捕後,可以移交到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因尋釁滋事行為被檢察院批捕的情況下,下一個環節就是審查起訴環節,檢察院根據司法職能,需要對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認定,如果對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則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在犯罪事實認定成功後,可以繼續提交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結語

尋釁滋事檢察院批捕後,可以移交到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也可以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院將對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最終,如果犯罪事實被認定清楚,案件將繼續提交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