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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配件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電梯配件使用注意事項都有什麼,一起來看看小編的分享吧!

1、電梯轎廂的運載能力,不能超過電梯的額定載重量(800公斤),限乘人員11人。

2、禁止攜帶易燃、易爆、酸鹼鹽等其他危害電梯正常運行的物品乘坐電梯。

3、禁止在通往電梯機房的通道上乃至機房門前堆放雜物,務必保障維修保養電梯的專業人員的維修保養通道暢通。

4、非電梯專業維保人員不要用任意鑰匙嘗試打開電梯的所有鑰匙孔,這樣極易造成電梯故障以及危害人身安全。

5、禁止在樓梯裏的“水錶間”堆放雜物,或用腳踩踏裏面的管路等,這樣會導致水錶間漏水,極易導致電梯地坑積水而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

6、注意不要猛烈碰撞電梯門。

7、搬運物品時應特別注意,不要碰刮轎廂門或壁板。

8、只按必要的按鈕,不要用堅硬的東西去敲打按鈕。

9、不要連續不停地重複按壓電梯層選按鈕,這樣只會延長乘梯人員的候梯時間。

10、緊急呼喚按鈕是電梯在非正常運行時才使用,請不要亂按。

11、電梯門即將關閉時嚴禁用手伸入門間隙嘗試使電梯重新開門。

12、禁止小孩在電梯口周圍玩耍,小孩應有大人帶領搭乘電梯。注意不要超載、轎廂內的警報蜂鳴器會鳴響,乘客減少至允許載重時,蜂鳴器停止鳴響,門自動關閉。

13、禁止人為故意遮擋轎門框使轎門超時不能關閉,2分鐘後轎廂內的警報蜂鳴器會鳴響,5分鐘警報蜂鳴器鳴響停止,稍後電梯會自保駐停致使週轉房電梯駐停而不能正常使用。

14、禁止亂動電梯廳門和轎門。

15、禁止亂動電梯消防開關和轎內開關。

16、禁止在轎廂內吸煙。

17、禁止破壞行為,如亂塗、亂畫。

18、乘客不要在轎廂內打鬧、跳動,這會導致事故發生。

19、乘客乘坐電梯遇困時,應保持冷靜,不要亂動,按緊呼按鈕和大聲呼叫等方式通知維保人員營救。

20、當停電、火災、地震時,不要乘坐電梯。

21、遇到電梯狀態異常(如:運行晃動劇烈、電梯內無照明、電梯門打開不動等),請不要乘坐電梯,及時聯繫電梯維保人員。

22、被困後不要扒電梯門或爬緊急出口。

23、當遇到電梯出事時,千萬不要驚慌。假如電梯從高層快速滑下,要迅速把每一層樓的按鈕都按下,然後把整個背部跟頭部緊貼電梯內牆,呈一直線,膝蓋呈彎曲姿勢。等情況穩定後設法和外界聯繫。

24、當電梯發生故障時,不必擔心電梯衝頂或墜落。轎廂上面都有多條安全繩,其安全係數很高很難掉下電梯槽。

25、當被困電梯時,千萬不要用棍子或其它工具奮力扒電梯門。電梯一般都有電腦糾錯功能,出現故障後便自動開始工作,萬一在你扒開門往外爬到一半時,電梯糾錯成功突然啟動,就可能發生轎廂與門框上下剪切運動危及乘梯人員的人身生命安全。

26、電梯轎廂內的緊急出口,切記不能攀爬。安全窗出口板一旦打開,安全開關就使電梯剎住不動,如果出口板意外關上,電梯可能突然啟動,使人失去平衡。人們被困電梯後最好等待專業維保人員進行維修救援。

 

電梯配件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拓展小知識:電梯安全部件及主要部件的要求和標準

1、安全鉗的要求及標準

(1)安全鉗的基本使用要求

轎廂應裝有能在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甚至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安全鉗應能夾緊導軌、使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制停並保持靜止狀態。

對重裝置下方井道底坑有人員能達到的空間時,對重也應設置僅能在其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安全鉗應能通過夾緊導軌而使對重製停井保持靜止狀態。

若電梯額定速度大於0.63m/s、轎廂應採用漸進式安全鉗,若電梯額定速度小於或等0.63m/s,轎廂可採用瞬時式安全鉗,

若定速度大於1m/s、對重(或平衡重)安全鉗應是漸進式的,其他情況下,可以是瞬時式的。

2)安全鉗的動作方法

轎廂和對重安全鉗的動作應由各自的限速器來控制,不得用電氣、液壓或氣動操縱的裝置來操縱安全鉗。

安全鉗動作後的釋放需經專職人員進行。只有將轎廂或對重提起,才能使轎廂或對重上的安全鉗釋放並自動復位。

3)安全鉗的結構要求

禁止將安全鉗的夾爪或鉗體充當導靴使用。如果安全鉗是可調節的,則其調整後應加封記。

當轎廂安全鉗作用時、裝在轎廂上面的一個電氣裝置應在安全鉗動作以前或同時使電梯驅動主機停轉。

2、限速器的要求及標準

(1)限速器繩的要求及標準

限速器繩使用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限速器繩的公稱直徑不應小於6mm。

限速器繩輪的節圓直徑與繩的公稱直徑之比不應小於30。

限速器繩應用張緊輪張緊,張緊輪(或其配重)應有導向裝置。

限速器繩的安全係數不應小於8。

(2)限速器的動作

a.限速器的動作速度

操縱轎廂安全鉗的限速器的動作應發生在速度至少等於額定速度的115%,但應小於下列各值:

對於額定速度小於或等於1m/s的漸進式安全鉗為1.5m/s:

對於額定速度大於1m/s的漸進式安全鉗為1.25V+0.25/Vm/s。

b.限速器繩的張緊力

限速器動作時限速器繩的張力不得小於以下兩個值的較大值:a.安全鉗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b.300N。

(3)限速器的操作要求

a.限速器的方向

限速器上應標明與安全鉗動作相應的旋轉方向。

b.限速器的可接近性

限速器應是可接近的,以便於檢查和維修。

若限速器裝在井道內,則應能從井道外面接近它。當下列條件都滿足時,則無需滿足從井道外接近限速器的要求:

能夠從井道外用遠程控制的方式來實現限速器動作,這種方式應不會造成限速器的意外動作,且未經授權的人不能接近遠程控制的操縱裝置:

能夠從轎頂或從底坑接近限速器進行檢查和維護。

限速器動作後,提升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動復位。

c.限速器的電氣檢查

在轎廂上行或下行的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裝置上的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如果安全鉗釋放後,限速器未能自動復位,則在限速器未復位時,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應防止電梯的啟動。

限速器繩斷裂或過分伸長,應通過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的作用,使電動機停止運轉。

3、緩衝器

蓄能型緩衝器(包括線性和非線性)只能用於額定速度小手或等手/8的電梯。耗能型緩衝器可用於任何額定速度的電梯。

強制驅動電梯應在轎頂上設置能在行程上部極限位置起作用的緩衝器。

耗能型緩衝器可能的總行程應至少等於相應於115%額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離,即0.0674V2(m)。

在緩衝器動作後回覆至其正常伸長位置後,電梯才能正常運行。為檢查緩衝器的正常復位所用的裝置,應是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

4、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曳引驅動電梯的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包括速度監控和減速元件,應能檢測出上行轎廂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電梯額定速度的115%,並應能使轎廂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對重緩衝器的設計範圍。

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的速度監控部件應是限速器。減速元件可作用於:轎廂。對重。鋼絲繩系統。曳引輪。

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時,應使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該裝置動作後,應由專職人員使其釋放。該裝置釋放時,應不需要接近轎廂或對重。

5、極限開關

電梯應設極限開關。極限開關應設置在儘可能接近端站時起作用而無誤動作危險的位置上。極限開關應在轎廂或對重(如有)接觸緩衝器之前起作用,並在緩衝器被壓縮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

正常的端站停止開關和極限開關必須採用分別的動作裝置。對曳引式驅動的單速或雙速電梯,極限開關應能:

(1)切斷電路。

(2)通過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切斷向兩個接觸器線圈直接供電的電路。

(3)對於可變電壓或連續調速電梯,極限開關應能迅速地,即在與系統相適應的最短時間內使電梯主機停止運轉。極限開關動作後,電梯應不能自動恢復運行。

6、導軌

導軌及其附件和接頭應能承受施加的載荷和力,以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轎廂、對重(或平衡重)各自應至少由兩根剛性的鋼質導軌導向,每根導軌至少設置2個導軌支架,支架間距不宜大於2.5m。

T型導軌的最大計算允許變形:

(1)對於裝有安全鉗的轎廂、對重導軌,安全鉗動作時,在兩個方向上為5mm。

(2)對於沒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在兩個方向上為10mm。

兩列導軌頂面間距離的允許偏差為:(1)轎廂導軌為。0+2mm。(2)對重導軌為0+3mm。

對於沒有安全鉗的對重(或平衡重)導軌,可使用成型全屬板材,且應做防腐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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