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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合同變更手續是什麼

變更備案相關證明文件:

(1)凡涉及繼承的,須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繼承公證書;

(2)凡涉及協議離婚的,須提供民政部門的離婚協議書;

(3)凡司法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須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

(1)屬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

(2)屬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複印件、工商企業查詢資料正本;

(3)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的,提供機構代碼證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屬企業非法人單位須上級主管部門加意見;

(4)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需由其監護人(父母雙方)代簽名,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户口簿或關係證明等相關資料及保證書(監護人);

(5)個人授權他人代理的,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6)非個人授權他人代理的,須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7)境外個人、企業或組織(包括港澳台地區)提交的身份證明按規定均須經過公證或認證,並提供中文譯本;

一、合同變更的規定

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

程序規定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先做出意思表示);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2)變更合同的協議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備案合同變更手續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