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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從公司安排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不服從公司安排沒有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是違法的一方,具體的原因如下:
1、調崗與降薪是對勞動合同中條款的變更,用人單位若調整員工的崗位、工資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
2、雙方達成協議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否則,未經員工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
3、儘管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宜,但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公司如需要進行調崗降薪,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4、除非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或經培訓後依然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5、如果公司採取降薪的方式來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那麼員工在辭職時,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比如公司強制調崗,要有員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被辭的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不服從公司安排是否違反了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