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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是以規範火災事故調查、保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保護火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目的制定的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於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8號發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管轄範圍介紹:

1、一次火災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傷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的,受災五十戶以上的,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組織調查;

2、一次火災死亡一人以上的,重傷十人以上的,受災三十戶以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組織調查;

3、一次火災重傷十人以下或者受災三十戶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2張

相關規定介紹: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進行調查時,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協助調查。

2、公安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協助調查複雜、疑難的火災。專家組的專家協助調查火災的,應當出具專家意見。

3、火災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情況,排除現場險情,保障現場調查人員的安全,並初步劃定現場封閉範圍,設置警戒標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4、 封閉火災現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火災現場對封閉的範圍、時間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火災報警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情況複雜、疑難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3張

標籤:火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