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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5日是幹嘛的

每年3月15日是幹嘛的

315是什麼日子 每年3月15日是幹嘛的

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由來: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爲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爲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爲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着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爲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在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義:

由於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爲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於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以概括爲以下幾點: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於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爲,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二)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於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供應短缺、消費者很難顧及到商品質量,對服務狀態也無法提出較高的要求。這實際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保護消費者權利,讓消費者能夠購買到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試想,一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如果不能自由選擇,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選擇而買到了假冒僞劣產品,如果他買到不合格產品而商店拒絕退換,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騙時,他們會是一種什麼感覺?

(三)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和全社會的經濟效益

在我國,假冒僞劣產品充斥於市,服務質量不高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對消費者權利的強有力的保護,缺乏對損害消費者權利的行爲嚴厲打擊和懲罰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夠切實保護消費者權利,那麼,那些靠製造假冒僞劣產品,靠欺騙消費者賺錢的企業和個人就無法生存下去。大多數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護,從而在全社會形成一種靠正當經營,正當競爭來提高經濟效益的良好商業道德。這樣就有利於促使企業努力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推動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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