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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壽鑫享人生條款

泰康人壽鑫享人生條款
“泰康鑫享人生保險”由“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險(分紅型)”和“泰康附加積極成長年金保險(萬能型)”組成。其具體的條款如下: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險(分紅型)條款基本保險金額: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金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60週歲後的首個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不含該日)前,本合同保險金額等於基本保險金額;自被保險人年滿60週歲後的首個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含該日)起,每一年的保險金額在上一年保險金額的基礎上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增加。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爲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身故保險金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保險金總和的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保險期間: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時開始,至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間期滿日的24時止。泰康附加積極成長年金保險(萬能型)條款身故保險金:若身故,我們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身故保險金數額爲以下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1)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單賬戶價值;(2)您已交納或者轉入的合同的保險費之和,但須扣除您累計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以及年金受益人累計領取年金的金額。年金:若合同生效滿3個保單年度起,如果合同有效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們申請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請後的首個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含該日)起,如果在每一個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年金受益人與我們約定的金額向年金受益人給付年金,保單賬戶價值每年於年生效對應日按給付的年金金額等額減少。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者注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