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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退市標準

創業板退市標準如下:

創業板退市標準

1、連續虧損4年,或在被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報;

2、近兩年淨資產爲負;

3、審計報告爲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

4、6個月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5、未在法定期限3個月內披露年報或中報;

6、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7、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8、暫停上市後6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9、被法院宣告破產或公司因故解散;

10、36個月內3次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

標籤:退市 創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