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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包括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包括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落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中,將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分爲九類。1.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指由商業銀行爲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如支票結算、進口押匯、承兌匯票等。2.銀行卡業務,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3.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爲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款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銀行卡收單業務等。4.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爲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5.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包括貸款承諾、透支額度等可撤銷承諾和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等不可撤銷承諾兩種。6.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爲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的需要,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包括期貨、期權等各類金融衍生業務。7.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爲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覈算、基金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8.諮詢顧問類業務,是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結合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特點,形成系統的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經營管理需要的服務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顧問和現金管理業務等。9.其他類中間業務,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