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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員對子女的影響

失信人員對子女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雖然該規定並未對就讀普通學校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隨着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健全和完善,隨着聯合懲戒機制的建立,一些高等院校,特別是一些985、211及軍事類院校,對考生的資格審查比較嚴格,考生很有可能會因爲父母的失信行爲而無法被心儀的學校錄取。除了以上明文規定的影響之外,自己是失信人員也會給自己的孩子帶來間接的影響,比如:自己不能坐飛機,意味着無法帶孩子去更遠的地方或是國外旅遊;不能給孩子購買一些保險產品等。一般失信被執行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