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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險條款

自燃險條款
汽車自燃險條款之保險責任(一)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燃燒導致的保險機動車自身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1、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發生故障;2、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二)發生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機動車損失而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本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爲限。汽車自燃險條款之責任免除對下列原因及狀態下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不明原因產生的火災;(二)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四)在修理期間或被扣押期間;(五)保險車輛改裝或加裝的設備引起的火災;(六)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違法行爲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七)車輛無檔案或與檔案不符的;(八)未按政府規定進行年度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標籤: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