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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應還款

擔保人不應還款
一般情況下,不論是擔保人,還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法院不會處理。這裏說的沒有能力是指完全沒有能力還款。如果有部分還款能力,要部分還款,否則,即是對判決的拒不執行,法院可以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擔保人不還款是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坐牢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由此可見,要是法院判斷你沒有能力償還,可以不應償還,但凡有一丁點可能,都得努力償還,不會牽扯到坐牢,除非你惡意不還,那就可能遭到民事起訴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