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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上市條件

(1)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盈利(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盈利至少2000萬港元,以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同時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5億港元;

香港主板上市條件

(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且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爲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5億港元,且前三個財務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2、會計準則爲《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財務準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在至少前三個財務年度有營業紀錄且管理層維持不變,在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財務年度所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某些情況可以獲得適當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爲5億港元。

5、公衆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證券上市時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爲1.25億港元。

6、公衆持股量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衆人士持有

如發現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則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股東分佈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衆股東須至少爲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衆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佔證券上市時公衆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上市前投資者的基石投資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得出售股份,第2個6個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須維持控股地位)。

標籤:香港 主板 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