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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拍賣和法院拍賣的區別

破產拍賣和法院拍賣的區別
破產拍賣和法院拍賣的區別:1、拍賣主體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司法拍賣的拍賣主體爲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執行法院;《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破產財產拍賣的拍賣主體爲法院指定的破產案件管理人。2、拍賣基礎不同。司法拍賣的基礎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例如生效判決及執行公證文書等;破產財產拍賣的基礎系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的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3、強制力不同。司法拍賣是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的司法強制拍賣,法院依職權進行拍賣,是人民處理民事糾紛過程中公權力的集中體現;而破產清算案件的審理作爲一種法定清償程序,各方利益博弈更爲充分,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拍賣享有高度的知情權和決策權,未經債權人會議的授權,管理人不得超越或偏離變價方案內容對破產財產進行處置。
標籤:破產 法院 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