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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髮行封閉期不超過

基金髮行封閉期不超過
所謂開放式基金的封閉期是指基金成功募集足夠資金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後,會有一段不接受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申請的時間段。設定封閉期一方面是爲了方便基金的後臺(登記註冊中心)爲日後申購、贖回做好最充分的準備;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可將募集來的資金根據證券市場狀況完成初步的投資安排。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基金封閉期不得超過3個月。從開放式基金募集資金到進行投資的過程來看,經歷了4個期間:募集期、驗資期,封閉期和正常申購贖回期,在這4個期間內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的情況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