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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代理合同協議書

商標註冊的合同協議書,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

1、商標註冊的合同協議書首先可以寫甲方和乙方的姓名,並表示經過協商簽訂合同。2、其次可以寫有關商標註冊的事項,比如:甲方需要支付的費用,乙方應盡的責任等。3、最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可。

商標註冊的合同協議書1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

承辦方(乙方):_________

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設計出公司logo後甲方應儘快安排新設計logo的商標註冊事宜(爲期_________個月)。

二、甲方如在商標註冊過程中碰到被商標事務所退回而不能註冊的情況,乙方負責爲甲方無條件重新設計滿意的logo方案。

三、若乙方爲甲方設計的logo在作商標註冊後,如在使用過程中碰到被其他公司狀告侵權的情況而導致不能使用時,乙方負責爲甲方無條件重新設計滿意的logo方案,但不承擔任何因侵權而導致的法律責任。

四、甲方採用的logo,乙方擁有完全知識產權,甲方擁有完全的使用版權,但乙方保留用於參展,評選的權利。若因logo未註冊成功所造成的諸如畫冊,vi手冊及vi前期應用等損失,皆由甲方負責,同時甲方依正式合同支付乙方所有費用。

此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簽字後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在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以雙方最後簽字日期爲生效日;本協議的解析生效和履行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商標註冊的合同協議書2

鑑於:許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書寫的________商標和商號以及本協議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註冊和申請(許可商標)的所有權人。

鑑於:被許可方準備根據合營合同的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銷、製造、供應和安裝_________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合營公司業務)且希望在合營合同規定的合營公司業務中使用許可商標。

有鑑於此,考慮到有關各點,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許可的授予

1.1 根據以下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許可方在此授予被許可方在區域內,且被許可方在此接受,一項非獨家、不可轉讓且免收特許權使用費的使用附件a所列許可商標和商號的許可。

1.2 許可方在此承諾其爲許可商標的合法所有權人並擁有全權授予被許可方許可商標的使用權。

1.3 本許可僅授予給以合營公司名義進行的合營公司業務。

1.4 上述第1.1條的許可的授予,不包括合營公司的分許可授予權。

第二條 區域

本協議的唯一區域應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領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

第三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

3.1 合營公司承認,許可方擁有許可商標和商號及其所有權利,本協議並不給予合營公司除授予的許可外的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3.2 合營公司同意,其將不做任何與許可方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相牴觸的行爲且不對許可方作出或不協助第三方試圖對許可方作出任何有關該所有權有關的不利索賠。

3.3 合營公司同意,其將不對許可方對許可商標的權利提出異議,不反對許可商標的任何註冊,或不對本協議的效力或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提出異議。

3.4 未經許可方事先書面批准,合營公司不得將許可商標用於任何與合營公司業務無關的業務。

3.5 儘管有本協議授予的許可以及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本協議並未授予合營公司有關沒有列於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標、服務標記和/或商號的任何權利或許可。

3.6 合營公司同意協助許可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法規的要求或許可方的許可和願望到相關政府機構辦理本協議的備案手續。

3.7 所有有關本協議的備案費用以及本協議授予許可的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所有有關許可商標和商號的註冊、維持或續展費用應由許可方承擔。

第四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使用

4.1 合營公司承諾採取各種措施促進許可商標和其小冊子、出版物和促銷資料的使用,特別是使用時以合營公司的名義。

4.2 在有關介紹許可商標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營公司將申請許可方的批准。

4.3 合營公司只能在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生效期間內使用許可商標。

4.4 合營公司承諾決不損害許可商標或以可能損害許可方名聲的方式使用許可商標。

4.5 合營公司承諾在使用許可商標時使用與該商標註冊時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顏色。未經許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變或修改。

4.6 合營公司承諾不直接或通過任何關聯公司使用、註冊、促銷可能與許可商標構成競爭關係的任何商標或商號。

第五條 許可期限和終止

5.1 本協議在雙方正式代表簽署且經被許可方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認可後生效,且在許可商標有效期間保持其效力,但本協議根據以下第5.2條規定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

5.2 本協議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1)由許可方提出終止:如果許可方在合營公司中擁有的股權低於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營公司解散或破產或業務停止;如果被許可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義務;如果技術許可協議或合營合同終止。

(2)如果許可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則被許可方可提出終止。

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本協議應在用掛號信發出一封通知後三十(30)日內終止。

5.3 不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協議終止後,合營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或許可方的許可商標和/或任何類似商號的行爲,和(ii)立即採取各種措施停止將許可商標用於廣告、商業登記、目錄、互聯網和網址、電話簿和任何其它類似名冊。

第六條 保護

6.1 合營公司應當將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權、模仿、模擬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誤用許可商標的情況立即通知許可方。

6.2 作爲許可方商標的唯一所有權人,許可方應當決定是否對侵權、模仿、模擬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誤用許可商標的行爲採取任何措施。如果許可方選擇不採取這些措施,則合營公司自費可採取這些措施,但須事先取得許可方的書面批准。在此種情況下,許可方將與合營公司合作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作爲一方,但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

6.3 通過採取這些行動所收回的任何金錢賠償或其它金錢應由承擔這些行動費用的一方來享受;或如果雙方共同承擔費用的話,這些金錢應由雙方根據承擔費用的比例共享。

6.4 合營公司應在有關許可商標的保護、執行或侵權時向許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協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機構還是在準司法機構或其它機構。

第七條 新的商標

7.1 如果合營公司希望發展一個使用_________或許可方的名稱但不是許可商標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則合營公司應當首先與許可方協商並取得其書面批准,許可方有權不予批准。

7.2 該新發展的商標將以許可方的名義註冊並將在許可方書面批准之前被視爲許可給合營公司的商標和商號。在此種情況下,應當適用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取得和維持該新商標的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

第八條 適用法律和仲裁

8.1 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和適用。

8.2 由本協議產生的且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任何糾紛或索賠應當只能通過仲裁最終解決並適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仲裁規則。

8.3 仲裁程序應在上海進行。仲裁庭由根據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員組成。

8.4 各方(許可方,合營公司)應當承擔其自己的仲裁費用。

第九條 語言

本協議以中英文兩種語言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實質方面一致。

本協議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許可方(蓋章):_________  被許可方(蓋章):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標註冊代理合同協議書

商標註冊的合同協議書3

商標註冊申請代理合同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人 代理 商標註冊申請事宜,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爲明確代理期間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特此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請商標所需的詳細資料,包括:申請人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商標的圖樣(每個商標十一張、如需指定保護色彩,提供彩色圖樣10張)、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並在《商標代理委託書》上加蓋公司章。

二、甲方支付乙方申請所需費用:

1、檢索費:¥ 元 (查詢時已付並開據發票)

2、註冊費:¥ 元

3、附加費用:超出商品共 項,加收¥ 元(指定商品超出10項,每項加收¥100元)

合計大寫:人民幣 仟 佰 拾 元 角整 小寫:¥

三、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請商標所需的詳細資料及加蓋公章的《商標代理委託書》,並確定上述費用到位後,開始申請程序。

四、 乙方確認在下述類別及商品上註冊上述商標:

商品/服務類別:

商品/服務名稱:

五、在商標申請過程中,如果出現“官方審查意見”或“駁回”等有時限要求的情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以電話及傳真件爲據),若因乙方工作失誤未及時通知甲方而導致申請失效,乙方返還甲方所支付的代理費用。

六、甲方未在期限內回覆官方要求而造成申請失敗時,乙方對此不負責任,甲方所支付的代理費用不予以返還。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聯繫人:

甲 方:(簽字) 乙 方: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標註冊申請合同說明:

1. 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2.委託人填寫本份商標註冊申請代理事項說明後,由代理人按其內容另行製作商標註冊申請書報送商標局.在報送商標局後,申請的商標和商品/服務項目不能更改,否則視爲重新申請。

3.關於商標查詢請注意:查詢不是商標申請註冊的必經程序,查詢的範圍以查詢之日起已進入商標局數據庫的註冊商標和申請中商標爲限,並且不含處於評審狀態的在先權利信息,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僅僅作爲參考,並不是商標局覈准或駁回該申請的依據.以下幾種情況在此說明:

1)本身缺乏顯著性或屬於商標法律禁注禁用的詞語不能通過查詢來判斷其申請註冊是否能被覈准;

2)如有在先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查詢時還未進入商標局數據庫,因兩者時間相近會使查詢結果無法反映;

3)如查詢報告提供了幾個可能構成近似的商標,本所代理人只是通過一般審查覈準和經驗來作出分析,其意見僅供參考,並不能代表商標局的審查意見;

4)對於組合商標,如僅查詢了商標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實際申請商標中的其他部分(如圖形)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也會導致商標整體被駁回;

5)委託人在查詢時僅提供了商標的名稱,但實際申請時所提供的商標設計稿中由於字體、色彩、結構或排列的差異,也會導致查詢結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4.商標局在商標註冊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後會發出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時間大約爲申請日起的二到四個月。代理人會將受理書以平信方式寄到委託人的聯繫地址。如需要自取該份受理書的,請事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