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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轉板機制

1、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新三板轉板機制

《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一項規定“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已公開發行”,也就是說股票上市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行的公司。而公開發行取決於兩個條件,要麼是進行過公開發行,要麼是非公開發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在各政策檔案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轉板省去了公開發行的環節,新三板公司要滿足該項條件就要求股東人數必須超過200人。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二項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也有同樣的內容,這條非常明確,不需要過多的闡述。

3、公衆持股比例。

《證券法》上市條件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爲百分之十以上。”

在公衆持股比例的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的公衆股認定是一個不確定的地方。結合現有的規定推斷,新三板公司的公衆股,應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後公開轉讓及向特定對象發行、轉讓累積超過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掛牌(或者創新層)滿兩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對公司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

5、轉板公司應符合創業板IPO條件。

既然是上創業板,就必須符合創業板上市的其他條件。不應該存在轉板和直接IPO的標準套利。

標籤:轉板 機制 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