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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賠償

員工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工亡待遇標準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