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物可以拿走嗎?
借款抵押物可以拿走嗎?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通過法院處置抵押物來優先受償。借條上寫有抵押物的債權人可以通過委託律師起訴債務人並通過法律措施追款,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借款抵押物並不需要債權人佔有,債務人可以自行取回抵押物。
法律分析
一、借款抵押物可以拿走嗎?
借款抵押物可以拿走,借條上寫有抵押物的若是債務人不還錢不能直接佔有,只有由法院來處置抵押物,具體的處理《民法典》之中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借條上寫有抵押物的債權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追償?
在債務人不還款或無力還款,抵押擔保合同又無效的情況下,不代表債權人沒有其它辦法追回借款。常見的追款方式如下:
1、債權人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債務人,通過法律措施追款。出借雙方的借款合同,不會因為抵押合同無效而受到影響的,債權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還本付息,且勝訴後,還可以拿着已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強制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來受償。
2、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存在過錯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儘管擔抵押擔保合同無效,但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擔保人存在過錯的。也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至多可以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人現有欠款的二分之一;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擔保人追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大多數人可能對於借款抵押物品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主要就是因為存在着個人借款,為了保證自己的債權能夠實現的,還利用相關的一些財產來進行抵押,在這種狀況之下是不需要佔有抵押物品的,所有抵押物品都可以由債務人自己拿回去的。
結語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抵押物可以拿走。根據借條上的約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但只能由法院來處置抵押物。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來優先受償。如果未達成協議,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債權人可以通過委託律師起訴債務人並通過法律措施追款,或者起訴擔保人追償。在個人借款中,抵押物品可以由債務人自行拿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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