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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用途怎么写,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和用途各指什么

1.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和用途各指什么

主要目的一是担保投标人在招标人定标前不得撤销其投标,二是担保投标人在被招标人宣布为中标人后即受合同的约束,不得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

投标保证金用途怎么写 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和用途各指什么

A.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额、期限。 B.联合体投标人(如有)如何递交投标保证金; C.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D.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和退还时间。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通常考虑下列因素:合同协议书是否签订;履约保证金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否期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出现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2.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和用途各指什么

主要目的一是担保投标人在招标人定标前不得撤销其投标,二是担保投标人在被招标人宣布为中标人后即受合同的约束,不得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

A.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额、期限。 B.联合体投标人(如有)如何递交投标保证金; C.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D.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和退还时间。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通常考虑下列因素:合同协议书是否签订;履约保证金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否期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出现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3.投标保证金是做什么用的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具体而言,关于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想知道投标保证金的具体作用

通常情况下,为确保招标活动能够取得圆满成功,招标采购单位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如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在招投标领域,供应商中标后又弃标的案例并不少见,围绕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是退还还是没收的争论较多,笔者认为,实际处理时应分析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既体现法律文件的原则规定,又彰显对供应商的人文关怀。 实际工作中的处理弃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几种做法 做法之一,采购人“没收”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某镇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委托社会代理公司招标,招标时供应商向代理公司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发现投标报价过低,如果接手将亏本数万元,损失远远超出投标保证金的数,于是决定放弃中标权利。鉴于中标供应商弃标,而招标文件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应被没收,代理公司遂将其投标保证金交给采购人。

做法之二,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长期存在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上,待处理。某学校新校区网络工程招标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以支票、汇票的形式解交到财政局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中标供应商也因报价过低而弃标,弃标后,该供应商多次要求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一直未退,存在财政局采购专户上。

做法之三,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弃标供应商。某单位计算机网络设备招标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中标供应商的实力非常难厚,从其投标情况看,也几近完美状态,后由于采购人很不乐意让其中标,而对第二意向中标候选供应商颇有“好感”,故意设套为难中标供应商,结果中标供应商“知难而退”无奈弃标,第二意向中标供应商顺利“递补”,采购人的目的达到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被退还。

分清主客观原因,合理处置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弃标后,其投标保证金在通常情况下不予退还,但不能绝对化,还须本着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原则,分清不同情况,调查分析弃标的原因,客观地判断是供应商自身原因还是其它原因,在依法依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置的前提下,还要体现人性化,不能武断地一律“没收”。 因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弃标行为的处理。

如确实是中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既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如:报价失误、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正常供货或施工等,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没收”,不予退还。 因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弃标行为的处理。

如确实不是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即不是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如:不可抗力、采购任务取消,招标文件中存在漏项或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明而出现纠纷、采购人因利益等方面原因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履约,中标供应商弃标后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全额退还。如某服务器招标案例,采购人抓住中标供应商的一些非实质性差错进而恶意否决其中标资格,结果中标供应商不得不弃标,其投标保证金被退还。

应让投标保证金更好地起到保证作用 投标保证金作为约束供应商投标行为的经济手段,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能够促使供应商诚信投标并履约。为了更好地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有必要在数额设定、提交方式、最终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一要依法合理设定保证金数额。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而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超过了这个比例就是违规操作,供应商担心招标采购单位可能会“宰客”,从而影响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某单位200万元的招标项目,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废标后重新招标,结果响应的供应商仍不足三家。 二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确保能被招标采购单位“实际控制”。

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应明确,有的以现金支票形式、现金形式,笔者认为现金形式不太可取,对外地供应商可要求以银行汇票方式、对同城的供应商可要求以转账支票方式。如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方式,招标采购单位应同时拒收其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

三要对中标供应商的弃标行为进行“冷处理”。中标供应商弃标后,招标采购单位不要急于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弃标后,不要急于让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替补”,先冷处理,观察动静,分析中标供应商弃标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什么隐情,如:主动弃标是为了让排序第二的高价成交,以达到瓜分超额利润的目的。

供应商弃标要以书面形式,由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由招标采购单位日后存入档案。 四要明确弃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没收主体”。

理论上讲,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后应归采购人所有,但对政府采购而言,由于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没收主体”应是政府,具体承办接收的应是担负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要及时处理,安全入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均应交入财政国库,不能长期滞留在招标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

因非供应商自。

5.投标保证金是做什么用的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不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不提交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