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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客車八年報廢規定

1、部分常見車型的報廢年限及經延用檢後的強制報廢年限分別如下:

營運客車八年報廢規定

2、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經延用檢合格後,強制報廢年限為15年;

3、達到報廢年限且符合延緩使用規定的機動車,可直接向交警支隊車管科申請延用檢。

4、汽車報廢標準(1997修訂)(國經貿經[199]456號),《關於調整微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

標籤:營運 報廢 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