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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研究

[摘要]當前,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日益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現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制度尚存在許多不盡完善之處,使得法的價值的發揮受到桎梏。本文擬就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存在的缺憾進行探討,提出相關完善建議,以期引玉之效。 [關鍵詞]未成年 刑事 處罰 未 [摘要]當前,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日益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現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制度尚存在許多不盡完善之處,使得法的價值的發揮受到桎梏。本文擬就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存在的缺憾進行探討,提出相關完善建議,以期引玉之效。 [關鍵詞]未成年 刑事 處罰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他們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決定着社會未來的走勢,他們的成長關係着社會的和諧與進步,關係着民族的繁榮與昌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來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也是一直困擾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之一。通過分析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並從刑事處罰制度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從而去找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這對於我們法律專業的學者也是一次有意義的挑戰。 一、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 隨着社會傳播媒體的空前發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靈不斷地感受着時代的變化,他們在接受着社會新鮮事物不斷增長見識的同時,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1.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從享樂性向貪利性變化 這一方面是人類弱點的一種表現,另一方面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對利益的追求的無節制性,一些人爲了獲得利益,甚至不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受這種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價值觀影響,其犯罪動機也多出於滿足物質慾望,這種“貪利性”的犯罪動機,與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關係。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從簡單化向成人化變化 犯罪手段日趨成人化,方式多樣,作案手段殘忍。從生理學、心理學角度來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從近些年來破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險性、複雜性等特徵已經接近甚至超過成人,讓人很難從再從作案手段上區分是成年人犯罪還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隨着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程度也日趨提高,一些駭人聽聞的惡性案件,如殺父弒母案件、殺人碎屍案件、公然強姦、輪姦案件等時有發生。 3.未成年人犯罪組織形式從單個性向團伙性變化。 20世紀80、90年代,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形態開始改變單獨作案的傳統形式,轉而向團伙、聚衆的形式實施犯罪。《青少年與法》雜誌編輯部於2007年12月組織了一次調查統計顯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約有60%-70%屬於團伙犯罪。團伙犯罪是有組織犯罪的初級形態,黑社會犯罪則是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黑社會性質犯罪無論是在危害社會的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團伙犯罪所無可比擬的。從團伙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犯罪過渡的態勢,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趨嚴重性。 二、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立法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後期,隨着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形勢的變化和整個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高度重視並加快了有關未成年人問題的立法工作。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後頒佈,標誌着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於各刑事法律規範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範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刑事司法解釋等。具體而言,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處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刑事處罰原則上,主要體現了兩項原則,即從寬原則和不適用死刑原則。這兩項原則是我國刑法所確立的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的最爲基本的原則。具體體現爲: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則減輕處罰。”《刑法》第49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前者要求在對未成年人進行量刑時,必須在法定刑的範圍內處以相對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後者則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一原則也是與我國一貫堅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適應的。 (2)在刑罰的種類上,我國的刑罰體系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和生命刑,具體而言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這些刑罰種類在對於未成年人的適用上除了不適用死刑外,其他刑種基本適用。 (3)在刑罰的執行上,我國《監獄法》第74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第75條規定:“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爲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爲主。”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同關押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進而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對於未成年人減刑和假釋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爲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4)在非刑罰處罰方法上,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可以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矯正措施還有賠償經濟損失,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行政處分。 2.我國現行立法存在的問題 (1)刑事實體法獨立性不夠,小刑法模式不適 從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立法現狀來看,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後頒佈,雖然標誌着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是上述兩部法律並不是純粹的刑事法律規範,而是從政府、社會、教育等角度進行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行政法律或社會管理法規,更像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法典化表述。截止今天,我國依然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於各刑事法律規範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範中。 在本頁瀏覽全文>>(共計2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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