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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期限

1、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期限

2、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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