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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專員有什麼知情權

綜合專員有什麼知情權

綜合專員有對公司所有工作任務、流轉公文的知情權。

綜合專員是各行業常見招聘崗位,從業者需要具備相關專業學習經驗,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能夠熟練使用常用電腦辦公軟件。

綜合專員負責組織公司培訓計劃制定與實施,完成員工考勤統計、薪酬覈算及薪酬福利申辦等工作;負責組織公司員工的招聘實施工作,對員工進行檔案建立、製作人事報表並進行上報;協助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建立績效考覈文件,協助各部門對,績效考覈工作進行落實;協助部門領導完成團隊建設及體系搭建;負責辦公用品的採購、登記與管理;每月製作報銷單並提交給相關部門負責人,每月初根據發票開具情況進行抄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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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專員有對公司所有工作任務、流轉公文的知情權。

綜合專員是各行業常見招聘崗位,從業者需要具備相關專業學習經驗,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能夠熟練使用常用電腦辦公軟件。

綜合專員負責組織公司培訓計劃制定與實施,完成員工考勤統計、薪酬覈算及薪酬福利申辦等工作;負責組織公司員工的招聘實施工作,對員工進行檔案建立、製作人事報表並進行上報;協助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建立績效考覈文件,協助各部門對,績效考覈工作進行落實;協助部門領導完成團隊建設及體系搭建;負責辦公用品的採購、登記與管理;每月製作報銷單並提交給相關部門負責人,每月初根據發票開具情況進行抄報稅。

從業人員的權利有哪些

一、從業人員的權利有哪些

1、從業人員的權利如下: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二、退休人員成爲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1、安全生產建議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安全生產控告權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是指

從業人員具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

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3.拒絕權

4.緊急避險權

5.請求賠償權

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其中知情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從業人員有知情權建議權還有哪些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享有的八項權利如下:1、安全健康保障權;2、知情權和建議權;3、監督權;4、緊急情況處置權;5、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6、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7、拒絕權;8、緊急避險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員工的法定權利知情權

法律主觀:

知情權是指知道和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道和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的知情權只是指知道和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權利。隨着知情權擴展的不斷擴大,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爲民事主體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在《安全生產法》中大致可將業人員的權利分爲8項:

1、知情權:《安全生產法》裏第22、23、36條都對知情權作了明確,集中體現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獲得本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權利;第二,從業人員有知道其所在的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因素的權利;第三,要告訴從業人員所在崗位可能導致事故的防範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設備、新工藝或者在工人轉崗時,要對其重新進行教育。

2、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5條的規定:對提出好的建議、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可以給與獎勵。

3、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不得因此進行打擊報復,比如說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資、脫離崗位、開除等行政處分。

4、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這就是職工的權利。企業不得因此扣發工資或者給與處罰措施來處罰職工。這裏有關從業人員的概念比較廣泛,包括企業的業主、管理人員、固定制職工、臨時性職工、合同性職工,凡是爲生產經營單位服務而取得報酬的人員都屬於從業人員。

5、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時候,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撤離作業場所,有權進行緊急避險。但是有關法律條款的解釋中表示緊急避險權有一部分人(指對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有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權利,即只享有有限權利。

比如說飛機駕駛員一旦發現有危險不能先自己跳傘離開,把乘客丟下;汽車駕駛員也一樣;煤礦裏面的瓦斯檢查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等不能因爲瓦斯超標就先撤離卻把工人留在井下。這就泛指對他人的人身安全負有監管和保護職責的人,首先要履行職責,然後才享有這項權利。所以這個權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實施有限的。

6、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安全生產法》第43、44、48條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主要爲以下4個方面:

一是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

二是依法爲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與民事賠償,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這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三是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從業人員首先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賠付金,如果工傷賠付金不足以賠償從業人員的人身損害及其經濟損失的,依照民法通則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如從業人員已經死亡,那麼他的親屬都有權利要求生產單位給予賠償,生產經營單位有賠償的義務,否則受害者及其親屬有向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四是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的標準、領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都不得自行確定標準,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標準。

7、有要求獲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8、有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認真遵守。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防護保護用品或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報告。

擴展資料:

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等,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

指在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各單位的從業人員反映了各單位實際參加生產或工作的全部勞動力。

《安全生產法》

關於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安全生產建議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安全生產控告權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的緊急情況處置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的獲得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工會對安全生產的監督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有哪些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享有的八項權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權;

2、知情權和建議權;

3、監督權;

4、緊急情況處置權;

5、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

6、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7、拒絕權;

8、緊急避險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包括:

(1)自律遵規的義務;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從業人員的權利是:

1、知情權,即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2、批評權、檢舉、控告權;

3、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緊急避險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事業單位應聘人員有權貨值面試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享有什麼權

享有知情權和平等競爭的權利。

應聘人員有權獲知面試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平等競爭的權利。

根據公務員錄用面試組織管理辦法(最新版)中的第七章面試實施第二十七條規定:面試前應當發佈公告。面試公告應當載明面試人員名單、報考職位、面試時間、面試地點、聯繫方式以及其他須知事項。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是指

法律主觀: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如下:

1、有獲得安全生產教育權利和技能培訓的權利,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2、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3、從業人員不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有行政和刑事責任。

員工對薪酬的知情權

法律分析:對員工工資覈算方法,員工是否有知情權,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公司對員工具體工資都是保密做法,工資覈算標準各地也無具體規定,知道了也無益,只是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關聯,工資覈算也會作爲公司機密之一,以防競爭對手或客戶知道,損害公司利益;你想知道的倒有違反法律之嫌--具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什麼是知情權?

知情權,又稱爲信息權或瞭解權,知情權作爲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着知情權作爲一項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如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

隨着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爲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

擴展資料

《世界宣言》第19條就將“表現自由”規定爲:“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也就是說:“表現自由”是包括尋求、傳達、接受的信息的權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權利。表現自由從信息傳遞的角度上講,是傳達信息的權利,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講,是尋求接受信息的權利,沒有接受者的參加,表現自由便會失去存在的價值。對公民表現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於形成和保障自由並且豐富的信息交流。

而在國家只能不斷的增加、國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況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獲取和利用國家掌握的信息,就無法形成自身的思想與意見,那麼,對於表現自由的思想就難以實現。所以,必然認可公民有權儘可能地獲取信息。相信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信息可以順暢自由的流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知情權

標籤:知情權 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