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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

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

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若是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則從重處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包括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符合定罪條件的可數罪併罰,對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且情節輕微的可從寬處理。

法律分析

一、什麼標準下欺騙他人吸毒罪才立案

1、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若是行爲人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從重處罰。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解釋,欺騙他人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都屬於犯罪行爲。對於欺騙他人吸毒罪,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特別是對於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爲,應從重處罰。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具體情形,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爲,都應依法定罪處罰。對於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輕微的,可以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標籤:吸毒 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