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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隱名股東變爲顯名股東?

如何讓隱名股東變爲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的主要特徵及相關法律規定。隱名股東是指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名義股東行使股權的情況。然而,如果實際出資人要求變更股東身份等,需獲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隱名股東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以諾成和不要式合同形式存在。建議實際投資人在隱名投資中審慎行事,以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分析

一、隱名股東怎麼變爲顯明股東?

當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名義股東出面行使股權,實際出資人享受股權收益時,該合同即爲代持股合同。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明確約定而得到保護。

但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辦理股東變更、記載於股東名冊等,實際出資人將從公司外部進入公司內部,爲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特點,法律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出資證明書等是認定股東資格重要的形式證據。隱名投資雖未被法律完全禁止,但隱藏着較大的法律風險,法律對實際投資人顯名化要求嚴格,建議採用顯名登記的方式與他人共同設立公司或者在隱名投資中對代持股合同嚴格審查,充分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爲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爲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3、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爲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爲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爲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爲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爲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爲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爲不要式合同。

結語

根據上述內容,隱名股東要變爲顯明股東,需要通過合同約定和公司內部程序進行變更。隱名股東合同應明確雙方權益保護,並遵守法律規定。同時,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形式證據對認定股東資格至關重要。隱名投資存在法律風險,建議採用顯名登記方式或嚴格審查代持股合同,以保護自身權益。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包括依法產生、基於合同關係、雙務有償合同和諾成不要式合同。瞭解這些特徵有助於理解隱名股東的運作方式和法律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節董事會、經理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一節設立第九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總則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