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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定義?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定義?

著作權法的客體包括各種形式的作品,如文字、口述、音樂、戲劇、美術、攝影、電影等。作品必須產生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並符合法律規定。作品可按表現形式、創作人、創作行爲、職務關係等分類。

法律分析

以下作品都屬於著作權法的客體。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在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創作的作品,均屬著法保護範圍。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和以類似製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客體的條件

第一,作品產生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等的領域內。

第二,作品的內容須具有獨創性,且須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須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表現出來。

第四,作品須能夠被複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種類須符合法律規定。

著作權客體作品的分類

1、按照作品的表現形式不同,作品可分爲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曲、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等,這是對作品最常用的分類方法,我國著作權法採用這種分類方法。

2、按照創作人的不同,作品可分爲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非法人單位作品。

3、按照創作人數的不同,作品可分爲獨創作品和合作作品。

4、按照創作行爲的順序不同,作品可分爲原作作品和再創作品。

5、按照作品創作與職務的不同關係,作品可分爲職務作品和非職務作品。

6、按照作品創作的根據不同,作品可分爲委託作品和非委託作品。

結語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著作權的客體範圍,包括文字、口述、音樂、戲劇、美術、攝影、電影等多種形式的作品。這些作品必須產生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具有獨創性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作品必須能夠以有形形式表現,並能夠被複制。根據表現形式、創作人、創作行爲等不同,作品還可以進一步分類。著作權法的確立爲保護創作者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爲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爲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並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權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八條 自然人爲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標籤:法律 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