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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主要內容

王安石變法主要內容

1.將兵法。王安石的將兵法是爲了強兵而採取的措施。他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北方各路陸續分設100多將,每將置正副將各1人,選派有武藝又有戰鬥經驗的軍官擔任,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實行將兵法的地方,州縣不得干預軍政。這樣做可以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軍隊的戰鬥素質。

2.改革稅賦。王安石變法中的改革稅賦是指方田均稅,即根據土地面積大小和收益繳納不等的稅。通過方田均稅,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減輕了農民負擔。然而,這種改革也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因此,王安石的改革稅賦制度在歷史上並不被廣泛應用,而是通過其他途徑來調節財政收入和負擔。

3.改革科舉制度。王安石變法的內容概括是廢除明經科,進士科專考經義和時務策,設立明法科。他認爲科舉制度的立足點在於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從而擴大了考選名額,使一大批新進之士取代反對改革的舊官。同時,科舉制度的改革也增加了法科,考試以經義和策論爲主,增加了法科。這一改革在政治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也爲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礎。

4.市易法。市易法是王安石在東京設置市易務時採取的一種變法。通過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這一措施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同時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市易法的實施,使得商販在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市場更加靈活,有利於經濟的穩定和商品交流的發展。

5.農田水利法。農田水利法是王安石主張發展農業的重要措施,通過鼓勵墾荒興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築圩埠,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農戶財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貸“青苗錢”,按借青苗錢的辦法分兩次或三次納官,同時對修水利有成績的官吏,按功績大小給予升官獎勵。這一法的原則是體現了王安石的主張“治水土”以發展農業,增加社會財富。

6.均輸法。均輸法是王安石變法的一部分,通過設置海運使節,掌握東南六路的生產情況和政府、朝廷的需要,按照“由貴到賤,用近到遠”的原則統一採購運輸。這一舉措的目的是降低國家支出,減輕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衆的盤剝,同時便利市民生活。均輸法的核心思想是通過統一收購和運輸,實現由貴到賤、用近易遠的統一管理,爲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7.取士之法。王安石的變法之一是改革科舉制度,廢除明經科,實行進士科的考試以經義和策論爲主,增加法科。同時,他還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此外,他還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幹的機會。這些措施旨在糾正過去的缺陷,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士子,更好地爲變法、爲國家服務。

8.方田均稅法。方田均稅法是王安石變法的一部分,下令全國清理土地,覈實土地所有者,並根據土壤質量將土地分爲五等,作爲徵收土地稅的依據。這一舉措是爲了糾正大地主“有產無稅”的不合理現象,爲北宋王朝增加了稅收。方田均稅法的實施,使得田產不實、賦稅不均的問題得到了解決,爲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9.軍隊改革。王安石在軍事改革方面提出了裁兵法、保馬法、保甲法和將兵法四項措施。裁兵法要求50歲以上老人家必須退役回家,不合格者必須pass。保馬法鼓勵邊疆人民養馬,但馬匹出現問題由養殖戶承擔責任或賠償。保甲法規定軍隊統一編排分隊,每個隊伍有將軍與副將,負責操練軍隊,提高軍隊素質和戰鬥力。將兵法則是通過將軍隊統一編排分隊,每個隊伍有將軍與副將,從而提高軍隊素質和戰鬥力。這些措施旨在提高軍隊的戰鬥力,確保國家的安全和穩定。

10.保馬法。保馬法是王安石變法的一部分,通過將政府養馬改爲由保甲民戶養馬,政府可以提供監馬或錢來養馬。此外,政府還可以免除部分賦稅。然而,這一改革很快就結束了,改爲由人民養馬。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提供馬匹,每戶一匹,富戶兩匹。如果馬生病死亡,政府會負責賠償,但有時也會引發民擾。不久後,保馬法被廢除,改爲民牧制度。

11.募役法。募役法是王安石變法的一部分,通過政府僱人承擔起募役責任,不願服差役的人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爲免役錢。這一制度的實施,使得貧苦人家得以解脫,同時也促進了生產發展和政府財政收入的增長。募役法體現了王安石變法的核心思想,即通過政府的投入來促進社會的發展,爲弱勢羣體提供幫助。

12.富國之法。富國之法是指王安石在經濟上實行的一系列政策,旨在改變積貧的局面,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發展生產。其中包括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市易法、均輸法等。這些政策的實施,不僅增加了政府收入,也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對於國家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13.確立預算制度,控制預算。王安石通過確立預算制度和控制預算,爲國家節省了大量的支出。他設立了“計劃部”,並分設度支司、戶部司和鹽鐵司,將三個司總攬於一身。通過合理改進行政管理,制止私人挪用和吞沒公款,每年國家能夠節省四成的支出。這一舉措不僅有助於提高國家財政收入,還爲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14.經濟改革。王安石變法的主要目的是改變北宋的財務空虛狀況。他推出了青苗法、方田保稅法、募役法、均輸法、市易法等五大措施。其中青苗法是最重要的,規定農民在青黃不接時可向政府借糧種,但要收取百分二十的利息,這雖然保證了農民生產,但也給地主階層提供斂收田地的機會。這些措施旨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提高社會福利水平。

15.確立三政府貸款制度。王安石變法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確立三政府貸款制度。這一制度的實施,解決了農民在收成不穩定的問題。農民在收成不理想的情況下,往往需要大量的資金來支持生產,而王安石通過向農民融資,領取比向地主融資時低得多的利息,待收後歸還給農民。這樣的做法,使得農民能夠更加穩定地生產,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16.整頓太學 三舍法。整頓太學三舍法是指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通過這一制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可以直接爲官,而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的目的是爲了培養專門人才。這一制度的實施,使得學校能夠更好地選拔人才,尤其是對於才用人而言,給予了中下級官員得到發揮才幹的機會。通過整頓太學三舍法,王安石爲國家的教育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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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王安石變法是中國北宋時期改革中的一次重要嘗試,是以王安石爲代表的新黨派推行的一系列經濟、財政、軍事和法律制度的改革措施。其主要內容如下:

轉移賦稅:王安石提出了“青苗法”,取消原先的田賦制度,改爲按照每年的農作物產量徵收賦稅,以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

推廣均輸法:均輸法是一種農田水利制度,王安石提倡推廣並加以改進,以解決乾旱缺水和水災問題,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

設立保甲制度:設立保甲制度,加強地方治安管理和防範災害,同時也爲的軍事籌備提供基礎。

實行革新軍制:實行革新軍制,加強軍隊的組織、訓練和裝備,提高戰鬥力和作戰效率。

引進新法家思想:王安石引進新法家思想,強調法律的重要性,推行法制改革,加強和地方的法制建設和監督。

加強考覈:王安石提出了“科舉之制”,通過考試選拔,加強的能力和素質,並對的績效進行考覈和評價,以推進改革和管理。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強的權力,推進、經濟和軍事等各個方面的改革,以提高國家的治理能力和綜合實力。王安石變法雖然在當時遭到很多反對,但其所推行的一些制度和思想對中國歷史的發展和進步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國通史王安石變法主要內容

1、原因:冗兵、冗員、冗費造成當時北宋存在着嚴重的財政危機,深重的外患和尖銳的階級矛盾。

2、目的: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維護封建統治。

3、主要內容:

上,制置三司條例司,頒行市易法,推行保甲法;經濟上頒佈均輸法、青苗法、募役法等等;軍事上裁汰老弱,實行將兵法等。

4、作用:變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的財政收入,加強了國家的軍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客觀上有利於社會的進步。

擴展資料:

王安石變法的效果實在是不佳,甚至與他的初衷背道而馳。新法的本意,是民富國強,結果卻是民怨沸騰,甚至發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的事情。

就連一個被王安石獎掖提拔的看守城門的小官鄭俠,也在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四月畫了一張《流民圖》進呈天子御覽。

這一事件讓神宗大爲震驚。據說他觀圖以後心如刀絞,一夜不眠,兩宮太后(太皇太后和皇太后)甚至聲淚俱下地說“安石亂天下”。

這不能不讓皇帝動心。畢竟,天下大旱已整整十個月,難道真是新法弄得人怨?於是下詔暫停青苗、免稅、方田、保甲八項新法。詔下三日之後,天降大雨,旱情立解。

這當然未免太有戲劇性,因此只能視爲小說家言,姑妄聽之。但王安石變法的不得人心卻是事實,最後揹着擾民和聚斂的惡名走向慘敗也是必然。

簡述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有:

1、富國之法。爲了改變積貧的局面,王安石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主要有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市易法、均輸法。

2、強兵之法。爲了改變積弱局面,實行了保甲法、保馬法、將兵法和設立軍器監。

3、取士之法。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唯纔是舉。

王安石變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北宋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爲原則,從理財入手,頒佈了“農田水利法”、均輸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稱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並推行保甲法和將兵法以強兵。

具體內容:

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爲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爲定式。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爲一大保,十大保爲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爲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爲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爲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爲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僱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爲“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財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爲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爲民籍。    

將兵法 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爲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供給馬匹,或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舉

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覈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爲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爲“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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