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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採評標專家不能跨類別嗎

政採評標專家不能跨類別嗎

政採評標專家不能跨類別,專家根據自己的專業選擇評審專業,但經審覈通過後就不能更改。政府採購中的評審專家,就是常說的評標專家。政府採購工作,一般採用招標、談判、磋商、詢價等方式採購標的物,要求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提供響應文件,然後組織專業人員對這些響應文件進行評審。根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條,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採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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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中評審專業能儘量全選嗎?

採購中評審專業不能全選。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採購評審專家庫評審項目專家共分爲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大類,涉及計算機設備及軟件、辦公設備。採購中評審專業最多隻能選擇3個專業類別。

一個評標專家可以擁有多個類別不?已知的類別有:技術類 經濟類 造價類 比如:同時屬於技術類和經濟類

唐廣慶:雖然《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由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組成,在評標過程中雖有側重,但是評標時一般是不分技術和商務組的。因爲分組會造成經濟方面專家左右中標候選人和排序,也會造成技術專家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困難。

比如綜合評估法投標價格的評分一般會超過60分以上,所以經濟方面專家的評定直接關係中標候選人的確定和排序;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專家只負責評審投標人是否響應招標文件以及評定是否有能力完成合同任務,最後要由經濟方面專家確定誰的投標價格最低,並推薦中標候選人和排序。由於少數人決策,會造成評標的片面性。

在評標過程中關於評價投標價格的具體計算是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組成的評標工作組具體進行,由經濟方面專家進行覈定,再交評標委員會評定。所以技術方面專家對價格問題也是可以評審和評定的。

工程和貨物招標項目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是有區別的,工程類的專家是屬於工程施工和工程概預算方面專家;貨物類專家是屬於貨物技術標準、要求以及物價方面的專家,所以差別較大。

結論:技術評委和商務評委評標工作雖有側重,但應在一起評審。

湖北省政府採購專家類別怎麼選

最多隻能選擇3個專業類別。

根據採購品目分類目錄規定,採購評審專家庫評審項目專家共分爲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大類,涉及計算機設備及軟件、辦公設備、建築物施工、裝修工程、法律服務、教育服務等61個類別。按照規定,在資格複審登記過程中,每位採購評審專家最多隻能選擇3個專業類別。

財政部唯一指定採購信息網絡發佈媒體,國家級採購專業網站。

陝西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如何變更評審專業

需要修改評標專業的,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要取得修改後評標專業的職稱或學歷資格證書,並且職稱跟學歷資格證書滿足評標專家辦法規定的要求。

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專業類別如何申請更換?

評標專家專業類別申請更換方法如下:

1、取得修改後評標專業的職稱或學歷資格證書,並且職稱跟學歷資格證書滿足評標專家辦法規定的要求;

2、評標專家將職稱或學歷資格證書原件到專家庫管理部門審批;

3、經有關管理部門層層審批後,同意的,在專家庫將評標專業變更,就可以參加評標了。

政府採購經濟專家規定

法律分析:採購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身份從事和參加採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法律依據:《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對採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爲,提高採購工作質量,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身份從事和參加採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採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諮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採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選聘,以身份參加採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庫。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徵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採購相關法規;   

(四)承諾以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週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爲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爲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爲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爲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採購評標人員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爲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爲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_爲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簡稱爲《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_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_評標專家庫由省級(含,下同)以上有關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自主組建。

評標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當公開,接受公衆監督。

第四條_省級、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所建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五條_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從或者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六條_省級、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建評標專家庫,應當有利於打破地區封鎖,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

省級和有關部門應當組建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七條_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_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專家總數不得少於500人;

(二)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

(三)有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四)有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_專家入選評標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存檔備查。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_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級、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評審,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或者推薦,並向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評標專家證書。

評審過程及結果應做成書面記錄,並存檔備查。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部門,可以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必要的招標投標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_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級、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爲每位入選專家建立檔案,詳細記載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情況。

第十二條_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級、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年度考覈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考覈。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停止擔任評標專家,並從評標專家庫中除名。

第十三條_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_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_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爲。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爲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_組建評標專家庫的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

(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評標專家檔案或對評標專家檔案作虛假記載的;

(三)以管理爲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的行爲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_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從或者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警告。

法律依據:

《評 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一條爲了規範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結果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六條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或者地方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爲加強採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評審專家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2.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3.熟悉採購相關法規。

二、評審專家與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哪些情形,應當迴避

1.參加採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2.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3.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法律依據:《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選聘,以身份參加採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庫。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