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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地互涉案件的管轄分工

軍地互涉案件的管轄分工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