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罪名有哪些,秦代的罪刑有什麼
1、危害皇權罪。如謀反;泄露機密;偶語詩書、以古非今;誹謗、妖言;詛咒、妄言;非所宜言;投書;不行君令等。
2、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財產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盜”。盜竊列爲重罪,按盜竊數額量刑。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盜,秦代還有共盜、羣盜之分:共盜指五人以上共同盜竊;羣盜則是指聚衆反抗統治秩序,屬於危害皇權的重大政治犯罪。
3、瀆職罪。一是官吏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二是軍職罪;三是有關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其主要有:①“見知不舉”罪。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代禁書令規定,“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②“不直”罪和“縱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律文中規定:前者指罪應重而故意輕判,應輕而故意重判;後者指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判其無罪。③“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如《田律》中規定的違令賣酒罪。《法律答問》中的“逋事”與“乏徭”等逃避徭役罪;《秦律雜抄》中的逃避賦稅罪等。
5、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一類是關於婚姻關係的,包括夫毆妻、夫通姦、妻私逃等。另一類是關於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亂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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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繳納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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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交
法律主觀:納稅期爲每年的10月份。如果應納房產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徵,一次繳納,納稅期爲每年的10月份。對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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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補辦方法
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所需的材料包括:土地登記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書、單位正式申請、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土地證遺失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材料。法律分析1、土地登記申請書(法人簽字、公章);2、企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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