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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移交清冊怎麼寫,財務移交清單的範文

1.財務移交清單的範文

財務工作交接單

企業會計移交清冊怎麼寫 財務移交清單的範文

移交原出納員XX,因工作調動,財務處已決定將出納工作移交給金XX接管。現辦理如下交接:

一、交接日期:

XX年X月X日

二、具體業務的移交:

1.庫存現金:X月X日帳面餘額xx元,實存相符,月記帳餘額與總帳相符;

2.庫存國庫券:xx元,經覈對無誤;

3.銀行存款餘額***萬元,經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覈對相符。

三、移交的會計憑證、帳簿、文件:

1.本年度現金日記帳一本;

2.本年度銀行存款日記帳二本;

3.空白現金支票XX張(XX號至XX號);

4.空白轉帳支票XX張(XX號至XX號);

5.託收承付登記簿一本;

6.付款委託書一本;

7.信匯登記簿一本;

8.金庫暫存物品細表一份,與實物覈對相符;

9.銀行對帳單1一10月份10本;10月份未達帳項說明一份;

四、印鑑:

1.XX公司財務處轉訖印章一枚;

2.XX公司財務處現金收訖印章一枚;

3.XX公司財務處現金付訖印章一枚;

五、交接前後工作責任的劃分:xx年X月X日前的出納責任事項由朱XX負責;XX年X月X日起的出納工作由金XX負責。以上移交事項均經交接雙方認定無誤。

六、本交接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分,存檔一份。

移交人:XX(簽名蓋章)

接管人:XX(簽名蓋章)

監交人:XX(簽名蓋章)

XX公司財務處(公章)

XX年X月X日

2.急:會計移交清冊範本

原發布者:冰軒軒

會計資料移交清冊因會計趙愛利的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經公司領導決定,現將財務會計工作移交由接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如下交接事項:一、會計賬簿、憑證及報表等會計檔案:二、代管印鑑:三、代管相關證件:四、稅務方面:1、發票領購簿資料:2、防僞稅控設備壹套(含金稅卡、IC卡);3、網上電子申報資料(含電子鑰匙)壹套(注:用戶口令:111111,用戶密碼:000000);4、個人所得稅網上申報資料(含電子鑰匙)壹套(注:用戶代碼:admin,用戶密碼:123456)。5、發票情況:①已繳銷的銷貨清單共19份,發票代碼:141000460154發票號碼:00308332-00308350;②尚未開出的空白票及票號: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發票代碼:4100083170發票號碼:00343014-00343018;增值稅普通發票5份,發票代碼:4100054650發票號碼:00489681-00489685。五、其他移交事項:1、財務部鑰匙一把、保險櫃鑰匙肆把、辦公桌鑰匙一把;2、2009年6月年前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3、本公司開具所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底聯;4、各工地結算清單原件壹套;5、其他有關財務資料(廠地租賃協議、合同、發貨清單等)。六、未了事項:1、需要開具的發票:①洛陽永寧金鉛冶煉有限公司20臺PO設備的發票約107萬元;②河南麒麟銅鋅有限公司360臺電解槽的發票176萬元;③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電解槽的發票29.5萬元;④其它零星發貨待購貨方審

3.會計移交清冊怎麼寫

會計移交清單(基本格式) 茲有 單位 ,因工作需要,會計工作從 年 月 日起將移交 ,現將具體事項移交如下: 一、賬簿 1、本年1月至 移交上月止會計賬簿餘額大小寫,(是指銀行存款餘額,要求必須與銀行、出納覈對無誤,並加蓋銀行、出納印章); 2、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賬簿(要打出來裝訂好); 3、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會計賬簿冊數,(可列表附後); 4、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出納賬簿冊數,(可列表附後); 5、往來賬(需要說明發生原因,處理意見); 二、會計憑證 1、本年至所移交止月會計憑證本數; 2、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會計憑證冊數,必須裝訂好移交,(可列表附後); 三、會計報表 1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會計報表; 3、所管的會計報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會報表冊數,必須裝訂好移交,(可列表附後); 四、其它會計資料; 五、實物; 六、附表(順序): 附表一(資產負債表); 附表二(科目餘額表); 附表三(往來款明細表); 附表四(會計賬簿清冊); 附表五(出納賬簿清冊); 附表六(會計憑證清冊); 附表七(會計報表清冊); 附表八(實物清冊)。

茲移交 移交人: 接收人: 監交人: 年 月 日。

4.急:會計移交清冊範本

關於會計交接手續及注意事項2009-12-25 15:16會計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當麪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餘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覈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覈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爲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爲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爲需要參與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如因單位撤併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二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儘快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藉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藉機刁難等。

此外,主管單位認爲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交接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

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

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

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覈對。

個人帳要覈對。 總之會計交接一定要注意。

否則後果自負。所以不要怕麻煩。

涉及會計方方面面一定要覈實。前任會計交接後沒有責任的。

下面是範本。移交人吳X X 因工作調動,經廠財務科決定,將其擔任的存貨覈算會計崗位工作移交給武X X 接替。

現按《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規定,辦理如下交接手續: (一)移交前業已受理的全部存貨覈算業務會計憑證,已由移交人填制完畢。 (二)截至交接之日,凡應登記的帳簿,業已登記完了,並在明細帳最後一筆餘額之處加蓋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負責。

(三)對尚未處理材料覈算往來帳,已開列出應付購貨款明細表和包裝物租金明細表,並寫出長期掛帳的情況說明 (四)對採購材料經濟合同登記簿中已履行合同與未履行的合同,均按順序逐。

5.請問:如果財務會計要離職,那麼規範的移交清冊怎樣寫

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操作。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營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填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覈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紀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紀錄保持一致。

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

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覈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餘額,與實物覈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覈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營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

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紀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 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

6.急:會計移交清冊範本

關於會計交接手續及注意事項2009-12-25 15:16會計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當麪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餘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覈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覈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爲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爲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爲需要參與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如因單位撤併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二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儘快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藉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藉機刁難等。

此外,主管單位認爲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交接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

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

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

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覈對。

個人帳要覈對。 總之會計交接一定要注意。

否則後果自負。所以不要怕麻煩。

涉及會計方方面面一定要覈實。前任會計交接後沒有責任的。

下面是範本。移交人吳X X 因工作調動,經廠財務科決定,將其擔任的存貨覈算會計崗位工作移交給武X X 接替。

現按《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規定,辦理如下交接手續: (一)移交前業已受理的全部存貨覈算業務會計憑證,已由移交人填制完畢。 (二)截至交接之日,凡應登記的帳簿,業已登記完了,並在明細帳最後一筆餘額之處加蓋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負責。

(三)對尚未處理材料覈算往來帳,已開列出應付購貨款明細表和包裝物租金明細表,並寫出長期掛帳的情況說明 (四)對採購材料經濟合同登記簿中已履行合同與未履行的合同,均按順序逐。

7.會計移交清冊的具體內容

財務工作移交清單一、會計人員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將尚未處理完畢的業務,處理完畢。

一般將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這就是說,將月底之前的憑證、帳簿、報表等編制登記完畢。2、整理保管的各種會計資料(如憑證、帳簿、報表等)和各種會計物品(如證件、發票、印章、電算化密碼等),並列示於交接清單上。

3、整理尚無法處理的業務,列示於交接清單上,註明已處理的程度、相關的憑證資料等。4、交待其他相關事宜,比如相關工作聯繫部門(包括企業內部和外部)聯繫人的聯繫方式、相關會計處理的流程方法等等。

這些內容視你的具體情況而定,以將你工作的內容交待清楚爲準。5、打印交接清單,一式三份。

按照交接清單交接工作,交接無誤後,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各自簽章,各執一份交接清單。二、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作好移交準備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請保留此標記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三、接交事項1、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專人負責監交。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步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覈對點收。2、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3、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該編制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覈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覈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覈對清楚。5、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它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6、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擴展資料: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以便會計機構早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做準備,安排其他會計人員接替工作。爲了防止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申請被批准後,少數會計人員不辦理會計交接手續,單位或者有關機關在批准其申請前,應當主動與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溝通,瞭解該會計人員是否申請辦理交接手續,以及會計機構的意見等。

交接申請的內容通常應當包括: 申請人姓名、申請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緣由、時間、會計交接的具體安排、有無重大報告事項或者建議等。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會計移交。

8.會計移交清冊

會計移交清單(基本格式)

茲有 單位 ,因工作需要,會計工作從 年 月 日起將移交 ,現將具體事項移交如下:

一、賬簿

1、本年1月至 移交上月止會計賬簿餘額大小寫,(是指銀行存款餘額,要求必須與銀行、出納覈對無誤,並加蓋銀行、出納印章);

2、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賬簿(要打出來裝訂好);

3、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會計賬簿冊數,(可列表附後);

4、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出納賬簿冊數,(可列表附後);

5、往來賬(需要說明發生原因,處理意見);

二、會計憑證

1、本年至所移交止月會計憑證本數;

2、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會計憑證冊數,必須裝訂好移交,(可列表附後);

三、會計報表

1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會計報表;

3、所管的會計報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會報表冊數,必須裝訂好移交,(可列表附後);

四、其它會計資料;

五、實物;

六、附表(順序):

附表一(資產負債表);

附表二(科目餘額表);

附表三(往來款明細表);

附表四(會計賬簿清冊);

附表五(出納賬簿清冊);

附表六(會計憑證清冊);

附表七(會計報表清冊);

附表八(實物清冊)。

茲移交

移交人:

接收人:

監交人:

年 月 日

9.急:會計移交清冊範本

1、會計移交清冊的保管期限是15年。

2、《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該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爲最低保管期限,具體可以分爲:(1)永久: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以及年度財務報告;(2)25年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3)5年的:固定資產卡片賬於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4)3年的:月度、季度財務報告;(5)l5年的:其他。含所有會計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移交清冊。

###無論企業、行政機關、事業等單位,已交清冊的保管時間都是15年,從已交清冊製作完成起下一年的第一天算起。

10.規範的移交清冊怎樣寫拜託各位大神

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操作。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營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填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覈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紀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紀錄保持一致。

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

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覈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餘額,與實物覈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覈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營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

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紀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