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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索賄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索賄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發生索賄行爲時,當事人分爲行賄人和索賄人兩方。在追究索賄行爲的法律責任時,雙方當事人都要承擔他們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犯行賄罪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進行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情節十分嚴重,造成國家的相關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會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同樣也會判處罰金。如果情節還非常嚴重,損失非常重大的,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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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賄需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主觀:

被索賄構成行賄罪嗎被索賄型行賄罪的特殊性在於行賄人開始並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故意,但在國家工作人員索取後,其的確給予了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在此種情況下,判斷其是否構成行賄罪,應首先判斷其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且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在索賄型行賄罪中,存在以下四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且謀取到正當利益;第二種情況,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但未謀取到正當利益;第三種情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但未謀取到不正當利益;第四種情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且謀取到不正當利益。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罪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爲。因此第一、二種情況中,行賄人的主觀目的爲謀取正當利益的,無論該正當利益有沒有謀取到,均不構成行賄罪。第三、四種情況要注意索賄型行賄與主動行賄的區別,若是主動行賄,則有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在所不問,均構成行賄罪;但若是索賄型行賄,只有被索賄的行賄人的確獲得不正當利益,才構成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內容,一般情況下,被索賄是不構成行賄罪的,但是如果自己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的,達到法定數額的,會構成行賄罪。如果你情況比較複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被索賄需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被索賄人有沒有罪,要依據具體的情節而定,如果行賄的,並且沒有讓索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單位被索賄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根據《刑法》第393條,“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和第389條,“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可以得出,被索賄而行賄的是否構成行賄罪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被索賄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罪,但是如果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就能認定爲行賄罪。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單位沒有行賄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不能認定爲單位行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員工職務犯罪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員工職務犯罪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別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爲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爲,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別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單位被索賄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法律分析: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索賄,當然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在實踐中,如果單位沒有行賄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不能認定爲單位行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3條,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借款名義索賄怎麼判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都會遇到資金短缺的情形,此時一些民事主體會選擇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借貸請求,爲了降低借款請求,借款者有時會實施行賄行爲,銀行機構的一些職員會經受不住,會受賄,此種借款受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借款受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受賄罪罰金是多少?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借款受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是根據受賄的金額來確定的,受賄金額越大,受到的處罰也就相應的越重,一般來說,除了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而建議各位主體,不要實施行賄、受賄行爲。

單位索賄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認定單位受賄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二: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爲謀取私利而進行的。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爲爲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員工因公司違法而被牽連該如何補償

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誤工費和員工的基本工資。員工因公司違法而被牽連,公司不承擔違法責任,但應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因違法行爲而被處罰的,員工得不到任何的補償,除非公司自願。員工明知違法行爲還違法,應自行承擔違法責任。法律鏈接:《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違法分包違法所得的認定

法律主觀:

違法分包的處罰有哪些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爲: (1)總承包單位將 建設工程 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 建築法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爲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 受賄 、 行賄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違法分包的種類,行政責任,民事後果都是我們應該知道到的,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認證閱讀網小編爲大家準備的以上知識哦,這樣可以保護好自己的利益,不走入歪道!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網進行 律師諮詢 。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爲。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爲: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爲。

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否則不能請求連帶責任。有相當多數量的訴訟案件中,都以此條規定駁回了原告要求某個訴訟當事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承擔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所謂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係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爲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係。

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民事責任。

二、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夥(包括合夥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可見,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夥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係而言,至於合夥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夥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夥中的相似,合夥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1、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3、委託代理人轉託他人代理,因其轉託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託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爲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爲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可見,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第35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託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爲委託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表達不明的,委託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爲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承包關係,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爲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