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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與級別的關係

職務與級別的關係

1.職務是官職,比如局長、主任之類的,就是職務,也叫職位。職級是官職的級別,國級、省部級、市廳級(司局級)、縣處級、鄉科級,都是職級。職務和級別是互相對應,但又不是完全一一對應的。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是如何對應的?

領導幹部職務與職級有一定的對應關係。廳局級下列領導職務相匹配的綜合管理類、技術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最少職務級別分別是:

廳局級正職相匹配一級巡視員、一級主管;廳局級實職相匹配二級巡視員、二級主管、督查;縣處級正職相匹配二級調研員、二級高端負責人、二級高端舉辦;縣處級副職相匹配四級調研員、四級高端負責人、四級高端舉辦;鄉科級正職相匹配二級主任科員、二級負責人、二級舉辦;鄉科級副職相匹配四級主任科員、四級負責人、四級主辦。

國家公務員出任領導職務、職務級別,按照規定有相比應的等級,也就是領導職務、職務級別與等級都是有一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級別由低無上分別爲二十七級至一級。在領導職務、職務級別與等級對應關係上,是“一編制數級,左右交叉式”。一個領導職務、職務級別相匹配數個等級,左右領導職務、職務級別相對應的等級互相交叉式;一般來說,領導職務、職務級別層級越低,相匹配的等級數相對性越多。

領導幹部職務與職級做爲兩根並行處理的升職渠道是相通的,可以相互之間調任、擔任。出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合乎職級晉升標準的,可以在職人員數佔比內升職職務級別,還可以轉就職級國家公務員;職務級別國家公務員合乎領導幹部幹部選拔任用資質標準的,可以選撥出任相對應的領導職務。

“等級”的名字,與一些職位的名字,經常是一致的,但二者實質是有所不同的。崗位是主要的,而職位編碼序列則是一個全國各地常用的管理體系。針對某一實際崗位的職位編碼序列,要深入分析。針對“等級”,大家當然不可能忽略,但也不適合過度高度重視。最好是的角度,始終是認清。

如果你考入大學,有些人跟你說:“人哪,不可以忘恩,之後前途了,當上鄉鎮長哪些的,一定別忘記給村內親朋好友多做事。”如果你開始工作,有些人跟你說:“人便是要分三六九等,公平全是坑人的。擁有較爲,纔有工作壓力,擁有工作壓力,纔有驅動力。”假如你當上官,有些人跟你說:“萬里當官只求財。三年清縣令,十萬雪花銀。都那樣,別裝了。”

如果你聽見這種話的情況下,希望你可以集中精力好好地想一想。

公務員職務,職級,級別三者的關係是什麼?

公務員職務,職級,級別三者的關係如下:

別說外,就算內的一些人對公務員領導職務、具體職務、職級和級別四者關係也常常搞不清楚,下面將這四者慢慢剖析開來,希望大家之後對它們之間關係的理解更加清晰。

一、公務員職務與職級的關係

1.職級脫胎於職務

職務是公務員從事的崗位和權責的依據,並有對應待遇,職級脫胎於職務,是將職務中的崗位和權責剝離後取其對應待遇。職務職級並行之前,權責與待遇是合爲一體的,但公務員隊伍是典型的金字塔結構,許多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可能終其一生都無法成爲領導幹部或者高級領導幹部,在薪酬待遇和抱負上會出現物質精神雙重失落。

因此國家實行職務職級並行,將職級從職務中分離出來,使相當一部分公務員在權責不變基礎上薪酬待遇得到提升,平衡公務員隊伍。當然,領導幹部權力大,但責任和風險也大,同酬不同責也不合理,所以領導職務的工資收入相對同等職級會多一個領導崗位補貼之類的區別。

平時因公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等也是與領導職務掛鉤,但這些區別與之前的區別不可同日而言。假設之前的科員和實職副科的薪酬待遇是80:100,現在四級主任科員和實職副科可能就是95:100了(實際比例因地而異,以上比例僅爲虛構)。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職級發展得更加成熟完善,從一開始統一的正科級待遇等,到現在分大小正科職級等,如鄉科級副職與鄉科級正職之間多了一個主任科員(大副科),鄉科級正職和縣處級副職之間多了一個一級主任科員(大正科)。

科級分爲一級主任科員(大正科)、二級主任科員(小正科,對應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大副科)、四級主任科員(小副科,對應鄉科級副職),職級只能逐級晉升,領導職務任職年限在職級晉升中等同其對應職級(不考慮《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方案》中“現有領導職務人員首次晉升職級後任職年限的計算”,裏面的“現有”是當時職級改革的特殊情況,不具備普遍性)。

2.領導職務與職級是下反對關係

原來科員屬於職務範疇,但科員是公務員序列的最低層(本文不考慮二級科員,因爲現在絕大部分公務員進入試用期滿就至少是一級科員了),不屬於領導職務,爲了將公務員隊伍更好地分類,在最新的職級改革後,科員成爲歷史,統一套轉爲職級——一級科員。

自此,領導職務和職級全覆蓋整個公務員隊伍(科員不取消的話,就變成領導職務、科員和職級三大類,顯然比較累贅;或者把領導職務和科員合併,變成職務和職級兩大類,顯然沒有目前說法科學清晰)。

因此,現在的“領導職務”和“職級”(不存在“領導職級”說法)屬於下反對關係,可以推知(不考慮試用期等特殊情況):①不是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一定具備職級;②不具備職級的公務員一定是領導幹部;③領導幹部可以同時具備更高職級。

此外,公務員法規定了領導職務的10個層次,職級的12個層次,從上層看,職級的第1名一級巡視員對應領導職務第5名廳局級正職,從基層看,領導職務最後1名鄉科級副職對應職級的倒數第3名,從中便可以看出職級並行服務中下層公務員的導向,並未覆蓋高層領導幹部。

因此,我們可以推知:廳局級正職以上(含)公務員必定沒有職級;四級主任科員以下(含)公務員必定沒有領導職務。

3.職級晉升職務

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晉升渠道不變,與職級關係不大,下面主要討論鄉科級領導幹部的晉升問題。領導職務與職級並行是指根據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

這種兼任不是冗餘重複,應該理解爲以下兩種“兼任”:第一種“兼任”:人是主角,如A君既是鄉科級副職,同時又兼任了比領導職務更高的職級——主任科員(或者二級主任科員);第二種“兼任”:對應關係是主角,如B君是鄉科級副職,C君是四級主任科員,那麼我們說“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兼括了B君和C君兩個不同的人。

不能理解爲一個人兼任兩個對應的領導職務和最低職級,所以D君不能擔任鄉科級副職的同時兼任四級主任科員,只能從鄉科級副職轉任爲四級主任科員,或者從四級主任科員晉升爲鄉科級副職,同步免去四級主任科員。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規定,“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2年以上,或者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和、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從原文看,實職副科、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單個或混合累計2年以上達到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資歷要求,但三個“或者”將情況劃分爲四類,孰重孰輕的基調不言而喻。爲了更清晰地分析職級晉升領導職務情況,暫不考慮兼任更高職級的這類領導幹部。

鄉科級副職與主任科員相比,哪個晉升鄉科級正職更困難呢,我認爲是主任科員更困難,理由有二:

理由1:鄉科級副職在《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關於任職年限的表述中位置順序更爲靠前。

理由2:要考慮現有領導幹部的主觀情緒。《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係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舉個例子,主任科員E君不是領導,且受鄉科級副職領導F君領導(職級職數滿了,最近調入的F君沒有兼任主任科員),等到有機會晉升鄉科級正職時,E君得到晉升,那麼F君在主觀上會比較難接受,因爲E從下屬一下子跨過了平級這步,直接成爲上級。

從實際情況看,筆者也沒見過或者聽說過本地有純主任科員或者四級主任科員提拔晉升爲鄉科級正職的。但無論哪種,都需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程序,即使是主任科員提拔爲鄉科級副職也需要走領導職務提拔程序。

4.職級晉升職級

晉升職級,無論是從領導職務晉升職級還是,從職級晉升職級,都是按照《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執行程序,與領導職務晉升相比,部分職級晉升的考察環節可不作爲必需環節。

關於職級晉升職級,主要想討論其受領導職務影響的情況。以某鎮爲例子,《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規定,鄉鎮機關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從上面可知,職級是有人數的,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作爲一個層次,、四級主任科員又作爲一個層次,在職級人數限定的前提下,四級主任科員晉升主任科員沒有名額阻力,只要年限資歷和工作表現符合要求即可晉升;主任科員晉升二級主任科員還要加上名額阻力。

問題在於,四級主任科員晉升主任科員沒有名額阻力,但實職副科晉升主任科員,擠入職級體系(職級只能逐級晉升,實職副科不能直接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有名額阻力。

在名額有限的情況下,如果某鎮鄉科級副職未到晉升資歷年限或者乾脆空缺,那鎮是讓現在符合條件的一級科員晉升職級,還是“虛位以待”實職副科呢,怎麼做估計都會讓另一個羣體不滿意。

5.職務晉升職級

職務晉升職級一般是兼任一個更高的職級。但也不排除以下情況:

一是晉升後免去領導職務,如縣處級正職晉升一級調研員,同步免去領導職務,這種情況相當於之前的“改非”,適用的情況比較多,可能是一種人性化安置,也可能是補償性調離領導職務等。

二是領導職務轉任同等職級,如鄉科級副職轉任四級主任科員,這種情況比較少,可能跟犯錯、組織處理等情況相關。

二、公務員領導職務和具體職務的關係

領導職務是概括性、層次性的職務,囊括了所有領導幹部。具體職務則五花八門,衆多具體職務的共同點和衡量點是領導職務,不考慮股級幹部的話,可以說領導職務是丈量具體職務的“尺子”。

如縣處級副職可以是地市局的副,可以是省廳的副,也可以是縣級市的副,還可以是縣級市副主任,具體職務太多,需要把它們放到領導職務體系中來統一丈量才更規範有序。

但具體職務的範圍比領導職務更廣一點,主要體現在股級幹部,如鄉鎮的“農村農業辦主任”是具體職務,但不是領導職務。有人會說,那爲什麼你還整個一級科員都可以擔任的具體職務出來,《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等很多文件都沒談到具體職務呀。

因爲具體職務也有正式的官方作用,其中體現在《幹部任免審批表》(需要歸入人事檔案的重要資料)中,具體職務是需要規範表述在擬任職務欄的,是幹部任免的基本內容,“農村農業辦主任”雖然不是領導職務,但也是《幹部任免審批表》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當某個公務員有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時,他/她的公職規範表述是具體職務加職級,如地市局某科科長、一級主任科員;

當沒有領導職務時,他/她的公職規範表述一般是職級,如地市局某科室四級主任科員,鄉鎮某辦公室一級科員。但縣鎮的股級幹部除外,股級幹部的公職規範表述是具體職務加職級,如鎮農村農業辦主任、四級主任科員,或鎮農村農業辦主任、一級科員。

三、公務員級別與領導職務、職級的關係

公務員級別與基礎工資等待遇緊密相關,也叫工資級別,而我們平常交流中“你現在是什麼級別?”之類的“級別”更多的是指領導職務和職級,因爲工資級別有時本人也不太清楚,公務員級別有27級,一級最大,二十七級最小,但級別與領導職務(職級)是多對多的關係(級別與領導職務對應關係詳看《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級別與職級對應關係詳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省部級副職對應十級至六級,廳局級正職對應十至八級,廳局級副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你知道一個公務員的工資級別是十級,但你不知道他是什麼領導職務。

他可能是省部級副職,也可能是廳局級正職,還可能是廳局級副職,因爲十級對應了3個領導職務;反過來,如果你知道一個公務員是廳局級正職,那麼你也不知道他是什麼工資級別,因爲它對應了6個級別。

正因爲級別與領導職務(職級)是多對多的關係,而且級別層次數量大(27種),有多種情況會推動其升級變動,所以我們不太關心也不太瞭解自己或別人的工資級別。

公務員的級別與職級關係是什麼?

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領導職務與職級有一定的對應關係。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最低職級分別是:

廳局級正職對應一級巡視員、一級總監;

廳局級副職對應二級巡視員、二級總監、督辦;

縣處級正職對應二級調研員、二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辦;

縣處級副職對應四級調研員、四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辦;

鄉科級正職對應二級主任科員、二級主管、二級主辦;

鄉科級副職對應四級主任科員、四級主管、四級主辦。

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職級,按規定有相對應的級別,也就是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都有一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爲二十七級至一級。在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對應關係上,是“一職數級,上下交叉”。一個領導職務、職級對應多個級別,上下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級別相互交叉;一般來說,領導職務、職級層次越低,對應的級別數相對越多。

領導職務與職級作爲兩條並行的晉升通道是互通的,可以互相轉任、兼任。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可以在職數比例內晉升職級,也可以轉任職級公務員;職級公務員符合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資格條件的,可以選拔擔任相應的領導職務。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什麼機關

由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國家根據人民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擴展資料:

公務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爲: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2、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3、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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