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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老師的關係

《教師法》規定我國學校與教師的關係是教師聘任制,聘任老師要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時,要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學校和老師之間通過行政任務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師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關係,是帶有行政色彩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雙方地位平等,雙向選擇。

在廣泛實施聘任制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民辦學校,學校與教師的關係類似於企業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

學校與老師的關係

拓展

老師的自我認知

1、認同感:作爲教師,要認同自己的工作學校,有些老師對學校沒有認同感,在校時耗混時日,不思進取,他得到的迴應是學生不認可,同事不認同,領導不喜歡。

2、歸屬感:歸屬感就是把自己融入學校,缺乏歸屬感的人會對自己從事的工作缺乏激情,責任感不強。有歸屬感的教師,對學校的態度時努力改造,而不是無情的拋棄;是恰當的批評,而不是惡意的損毀。當然,學校領帶也要看到教師的歸屬感,努力營造更爲和諧的環境和文化,來加深加強教師的歸屬感。

3、責任感:責任感是把學校融入自己,責任感就是把學校融入自己,學校的一切就是自己的一切。

學校與老師的關係就介紹到這裏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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