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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銷後被起訴?

公司註銷後被起訴?

法律分析:

公司被註銷後,如未進行清算或者破產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作爲當事人。公司經過清算或者破產程序的,公司債務視爲處理完畢。如有未了結的債務,應以從公司取得清算資產的股東爲訴訟主體。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乙肝企業法人爲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爲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標籤: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