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合同如何設定附加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商一致,在符合法律原則的前提下附加條件,但若當事人以不正當方式阻止條件的成就或促成條件的成就,則視爲條件已經成就或不成就。
法律分析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附加條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是屬於民事自治行爲,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在平等、自願、合法等原則上,雙方協商一致的,就可以在租賃合同中附相關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製】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拓展延伸
租賃房屋合同中常見的附加條款有哪些?
在租賃房屋合同中,常見的附加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1.租金支付方式和週期:規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銀行轉賬、現金等)和支付週期(如每月、每季度等)。2.租賃期限延長或終止:約定租賃期滿後是否可以延長,以及租賃雙方在提前終止合同時的責任和條件。3.物業維護責任:明確房東和租戶在維護房屋和公共設施方面的責任和義務。4.違約責任:規定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其他違約後果。5.裝修和改造:約定租戶是否可以進行裝修和改造,以及相關的規範和手續。6.爭議解決方式:確定爭議解決的方式,如仲裁、訴訟等。請注意,具體的附加條款可能因合同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在簽署合同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建議。
結語
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合同中附加條件。這些附加條款可以涵蓋租金支付方式和週期、租賃期限延長或終止、物業維護責任、違約責任、裝修和改造、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附加條款應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進行協商,並建議在簽署合同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四十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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