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有權扣留業主鑰匙嗎
1、法律有明文規定,業主必須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物業拒絕提供鑰匙的做法也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欠妥的。
2、業主購買房屋,就與開發商之間形成了一種商品房買賣關係,商品房買賣合同即他們之間法律關係的體現。在這一法律關係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各有多種權利、義務,但是對於開發商而言,最根本的權利是收取業主的購房款,最根本的義務是向業主交付房屋。
3、業主已經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支付全部購房款,開發商就應該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否則要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4、從另一個角度講,商品房買賣關係與物業管理關係是兩種獨立的法律關係,不應該相互混淆。不管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如何,都是物業管理關係的內容,與商品房買賣法律關係無關。如果開發商以業主完成物業管理關係中的義務作爲交付商品房的條件,則是變相增加業主的合同義務與責任,是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的。
5、無論開發商也好,物業服務企業也好,都不能因爲業主沒有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對物業管理費有意見而拒絕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不給業主鑰匙等,這種行爲構成開發商對業主的違約,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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