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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資暫按70%開如何解決

公務員工資暫按70%開如何解決

公務員工資暫按70%開,需要政府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優化人員編制、提高效率、拓寬財政收入渠道等綜合措施。而對於公務員自身而言,需要仔細規劃和管理預算,確保能夠滿足必要的開銷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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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放工資的70%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公務員十年工齡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館陶縣鄉鎮和部分縣直公務員不按照標準發工資。只發70%工資,剩餘30%的工資哪裏去了。去哪裏反映管用。

打或熱線,告他們剋扣工資,或拖欠工資。http://www.hd.gov.cn/zwgk/szzc/g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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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 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

      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發[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公務員記地、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爲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爲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級別工資爲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

      (四)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爲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水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六)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被髮。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得

      (一)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

      (二)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綱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

      (三)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四)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被髮。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國家公務員工資是給開百分之七十嗎?

當然不是啦。公務員工資都是百分百發放,還有各種各樣的的補貼。最最重要的是,工作及其穩定,只要你不犯貪污受賄啥的大錯誤,一般都不會丟掉工作,還定期漲工資!公務員是中國目前最穩定的工作之一,工資收入穩定福利待遇好,你看好多人都在擠公務員這座獨木橋嘛!

不發全工資我們都信,你說公務員不發全工資,估計沒人信!

關於公務員津貼補貼執行中有關問題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

      根據省紀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原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關於印發

      的通知》(陝紀發〔2007〕2號)精神,我省省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從2006年10月起執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各市、縣也陸續規範了公務員津貼補貼。爲加強管理,嚴肅規定,現就執行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依照執行。

      一、關於各類休假人員執行津貼補貼問題

      (一)年休假、婚喪假、探親假及法定的節假日。休假期間執行全額津貼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工作津貼,下同)。

      (二)病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津貼補貼照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工作津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工作津貼,生活補貼按70%計發。

      (三)事假。

      1、因私事出國境的人員,在按照相關規定批准的假期內停發工作津貼;超過假期的,停發津貼補貼。

      2、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不足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工作津貼;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工作津貼,生活補貼按70%計發。

      (四)曠工(含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一年內曠工連續5天或累計10天停發1個月津貼補貼;連續10天或累計20天,停發3個月津貼補貼;連續15天或累計30天,停發6個月津貼補貼。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停發工資(含津貼補貼)。

      (五)女職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勞動人事廳《關於對女職工哺乳期放假規定的通知》(陝勞人險發〔1983〕59號)有關規定享受哺乳假人員,在假期內停發工作津貼,生活補貼按50%計發。

      二、關於外出學習人員執行津貼補貼問題

      1、經組織批准外出學習的,規定學制期間執行津貼補貼;未經批准逾期不歸的,停發津貼補貼。

      2、經組織同意自費外出學習人員,學習期間停發工作津貼;未經組織同意外出學習人員,停發津貼補貼。

      三、年度考覈評定爲基本稱職等人員執行津貼補貼問題

      凡年度考覈評定爲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等次或年度考覈不評定等次的人員(不含試用期人員),扣發當年工作津貼。

      四、關於公務員受處分、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執行津貼補貼的問題

      公務員受處分、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津貼補貼的確定,嚴格按照組織部、省人社廳、省監察廳關於轉發中組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9號)和《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10號)等規定執行。

      (一)公務員受處分津貼補貼的確定

      1、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確定。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含津貼補貼)待遇。

      2、公務員在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補貼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補貼。今後調整補貼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3、公務員在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調整補貼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二)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津貼補貼的確定

      1、公務員(或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停發津貼補貼。經審查覈實,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不起訴或人民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工資退休費(含津貼補貼)待遇,減發的工資退休費(含津貼補貼)予以補發。

      2、公務員(或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退休費(含津貼補貼)待遇。

      3、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停發津貼補貼。期滿後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4、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含津貼補貼)待遇。

      5、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停發補貼。

      6、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停發補貼。期滿後,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調整補貼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7、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停發補貼。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調整補貼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8、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含補貼)待遇。

公務員撤銷職務處分後的待遇

根據組織部、省人社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88號)文件規定,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爲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公務員半個月工資怎麼算

計算方式:

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公務員的工資。

一:公務員工資高低取決於級別,公司看績效,教師走職稱,而公務員主要取決於級別。級別越高,工資就會越高。

二:公務員的公積金繳納數額是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然後單位和個人各交一半。可以說公務員繳納的基數要比在企業和工廠上班的高。這是明顯優勢。

三:公務員每月都會有車補、餐補等補助費,具體標準既要看地區,也要看單位,有的單位就沒有。一般的補助標準都是科員450元/月,科級幹部650元/月,正處級1050元/月。級別越高,補助也會越高。

四:加班可以發補助,公務員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2022年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務員注意你的工資將發生這些變化

      25日,十二屆全國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機關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

      《決定》全文如下:

      爲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拓展公務員職級晉升通道,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西青區各級機關,山東省省級機關及青島市、濰坊市各級機關,湖北省省級機關及宜昌市、襄陽市各級機關,四川省省級機關及綿陽市、內江市各級機關,以及教育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本級機關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關於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具體試點辦法由作出安排,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爲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關於公務員工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覈中被確定爲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公務員80%工資,之後還補嗎?

補。

公務員80%工資之後會有津貼,津貼會在之後補上。

公務員,全稱爲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

人社部66號文關於受處分人員退休後如何訂薪級檔次

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2010〕104號

2010年12月2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覈實,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不起訴或人民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覈實,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不起訴或人民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三)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四)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七)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八)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2010〕105號

2010年12月2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發〔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爲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爲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級別工資爲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

      (四)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爲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六)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

      (二)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

      (三)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四)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 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2012〕68號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l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爲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爲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l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視爲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追究違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追究違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其他有關規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 察 部

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201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監察局,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各有關部門監察局,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覈實,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不起訴或人民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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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放工資的70%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公務員十年工齡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館陶縣鄉鎮和部分縣直公務員不按照標準發工資。只發70%工資,剩餘30%的工資哪裏去了。去哪裏反映管用。

打或熱線,告他們剋扣工資,或拖欠工資。http://www.hd.gov.cn/zwgk/szzc/gdj/

邯鄲市網

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 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

      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發[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公務員記地、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爲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爲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級別工資爲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

      (四)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爲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水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六)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被髮。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得

      (一)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

      (二)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綱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

      (三)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四)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被髮。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國家公務員工資是給開百分之七十嗎?

當然不是啦。公務員工資都是百分百發放,還有各種各樣的的補貼。最最重要的是,工作及其穩定,只要你不犯貪污受賄啥的大錯誤,一般都不會丟掉工作,還定期漲工資!公務員是中國目前最穩定的工作之一,工資收入穩定福利待遇好,你看好多人都在擠公務員這座獨木橋嘛!

不發全工資我們都信,你說公務員不發全工資,估計沒人信!

關於公務員津貼補貼執行中有關問題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

      根據省紀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原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關於印發

      的通知》(陝紀發〔2007〕2號)精神,我省省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從2006年10月起執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各市、縣也陸續規範了公務員津貼補貼。爲加強管理,嚴肅規定,現就執行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依照執行。

      一、關於各類休假人員執行津貼補貼問題

      (一)年休假、婚喪假、探親假及法定的節假日。休假期間執行全額津貼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工作津貼,下同)。

      (二)病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津貼補貼照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工作津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工作津貼,生活補貼按70%計發。

      (三)事假。

      1、因私事出國境的人員,在按照相關規定批准的假期內停發工作津貼;超過假期的,停發津貼補貼。

      2、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不足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工作津貼;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工作津貼,生活補貼按70%計發。

      (四)曠工(含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一年內曠工連續5天或累計10天停發1個月津貼補貼;連續10天或累計20天,停發3個月津貼補貼;連續15天或累計30天,停發6個月津貼補貼。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停發工資(含津貼補貼)。

      (五)女職工哺乳假。按照原省勞動人事廳《關於對女職工哺乳期放假規定的通知》(陝勞人險發〔1983〕59號)有關規定享受哺乳假人員,在假期內停發工作津貼,生活補貼按50%計發。

      二、關於外出學習人員執行津貼補貼問題

      1、經組織批准外出學習的,規定學制期間執行津貼補貼;未經批准逾期不歸的,停發津貼補貼。

      2、經組織同意自費外出學習人員,學習期間停發工作津貼;未經組織同意外出學習人員,停發津貼補貼。

      三、年度考覈評定爲基本稱職等人員執行津貼補貼問題

      凡年度考覈評定爲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等次或年度考覈不評定等次的人員(不含試用期人員),扣發當年工作津貼。

      四、關於公務員受處分、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執行津貼補貼的問題

      公務員受處分、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津貼補貼的確定,嚴格按照組織部、省人社廳、省監察廳關於轉發中組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9號)和《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10號)等規定執行。

      (一)公務員受處分津貼補貼的確定

      1、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確定。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含津貼補貼)待遇。

      2、公務員在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補貼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補貼。今後調整補貼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3、公務員在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調整補貼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二)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津貼補貼的確定

      1、公務員(或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停發津貼補貼。經審查覈實,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不起訴或人民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工資退休費(含津貼補貼)待遇,減發的工資退休費(含津貼補貼)予以補發。

      2、公務員(或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退休費(含津貼補貼)待遇。

      3、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停發津貼補貼。期滿後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4、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含津貼補貼)待遇。

      5、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停發補貼。

      6、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停發補貼。期滿後,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調整補貼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7、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停發補貼。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調整補貼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8、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含補貼)待遇。

公務員撤銷職務處分後的待遇

根據組織部、省人社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88號)文件規定,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爲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公務員半個月工資怎麼算

計算方式:

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公務員的工資。

一:公務員工資高低取決於級別,公司看績效,教師走職稱,而公務員主要取決於級別。級別越高,工資就會越高。

二:公務員的公積金繳納數額是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然後單位和個人各交一半。可以說公務員繳納的基數要比在企業和工廠上班的高。這是明顯優勢。

三:公務員每月都會有車補、餐補等補助費,具體標準既要看地區,也要看單位,有的單位就沒有。一般的補助標準都是科員450元/月,科級幹部650元/月,正處級1050元/月。級別越高,補助也會越高。

四:加班可以發補助,公務員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2022年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公務員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務員注意你的工資將發生這些變化

      25日,十二屆全國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機關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

      《決定》全文如下:

      爲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拓展公務員職級晉升通道,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西青區各級機關,山東省省級機關及青島市、濰坊市各級機關,湖北省省級機關及宜昌市、襄陽市各級機關,四川省省級機關及綿陽市、內江市各級機關,以及教育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本級機關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關於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具體試點辦法由作出安排,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爲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關於公務員工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覈中被確定爲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公務員80%工資,之後還補嗎?

補。

公務員80%工資之後會有津貼,津貼會在之後補上。

公務員,全稱爲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

人社部66號文關於受處分人員退休後如何訂薪級檔次

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2010〕104號

2010年12月2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覈實,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不起訴或人民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覈實,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不起訴或人民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三)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四)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七)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八)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2010〕105號

2010年12月2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發〔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爲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爲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級別工資爲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

      (四)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爲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爲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六)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

      (二)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

      (三)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

      (四)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 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2012〕68號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l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爲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爲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l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視爲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追究違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追究違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其他有關規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 察 部

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201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監察局,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各有關部門監察局,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覈實,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不起訴或人民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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