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付欠款不還的人?
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可以先協商解決,及時補寫借條,催促儘快還款。協商不成就只能走法律途徑,申請保全財產,並在立案後儘快申請財產保全。如果不知道對方有沒有財產,可以申請。如果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分析
一、對欠錢不還的老賴怎麼辦?
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先協商解決,及時補寫借條,催促儘快還款。能協商解決的就協商解決。但是協商不成就只能走法律途徑了。持有效的借款憑證等,到欠款人或者借款地的法院起訴。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的,可以到約定的法院起訴。申請保全財產,爲了避免欠款人轉移財產,可以在立案後儘快申請財產保全。如果不知道對方有沒有財產,可以申請。
二、對於欠錢不還的老賴法院會怎麼辦?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進行信用懲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不管是信用卡借款,還是銀行借貸、民間借貸,都是需要到期還錢的。由於一般的老賴就是哪些明明有錢,但是就是不還的,此時一般是無法通過協商要求對方還錢的,可以直接選擇上訴法院。經過審理後,確定爲老賴的,那麼其就被納入信用黑名單了。
結語
針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先嚐試協商解決,及時補寫借條,催促儘快還款。協商不成就只能走法律途徑,申請保全財產,並瞭解對方是否有財產,以便儘快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欠款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可以到約定的法院起訴。如果不知道對方有沒有財產,可以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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