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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兒子可以斷絕關係嗎

父母和兒子可以斷絕關係嗎

1.父母和子女斷絕關係需要的手續如下:

2.1. 法律不允許斷絕父子關係;

3.2. 父母與子之間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無法改變或消滅;

4.3. 父母離婚後,子女不能消除與父母的關係,簽訂協議也不能消除父女關係;

5.4. 子女贍養父母,規定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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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兒子和父母可以斷絕關係嗎

法律分析:親兒子和父母是不可以斷絕關係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都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是不能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脫離的。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可以和父母斷絕關係嗎

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可以斷絕關係。親生父母聲明與子女脫離關係或子女聲明與親生父母脫離關係,都是違背法律基本要求的,法律對這種做法是不會予以支持的。我國法律只有解除養父女間關係的相關。因爲這種身份關係是基於法律形成的,同樣也可以依法解除。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是不會因雙方口頭或者協議斷絕就能斷絕的。我國法律不保護父母與子女斷絕關係,也不允許斷絕關係。

血緣關係,由婚姻或生育而產生的人際關係,是人先天的與生俱來的關係,在人類社會產生之初就已存在,是最早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馬克思說:“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會關係。”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是以具有共同祖先爲特徵的親屬關係。血親又分爲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關係的親屬。

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係,那麼,自然血親的父女關係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爲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着所謂斷絕父子關係的情況,但這種行爲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母親和兒子可以斷絕關係嗎

法律主觀:

父女是不能斷絕關係的。父母和子女關係是一種血親關係,血親關係多因血緣關係而形成,血緣關係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爲加以解除。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母親要與兒子斷絕關係可以嗎

法律分析: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女關係這樣的做法,子女年未滿18週歲,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都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允許有血緣關係的人斷絕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