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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院內製劑推廣使用標準

陝西省院內製劑推廣使用標準

1、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製劑應按照藥典規定和相應工藝標準進行生產。

2、製劑的配方應合理,藥物的種類、劑量、質量標準均應符合規範。

3、製劑生產過程中,應採取嚴格的生產控制和質量監控措施,確保製劑的純度、含量和質量符合規定,並保障生產狀況的可追溯性。

4、製劑應在生產週期內嚴格檢測,符合規定後方可出售。

1、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製劑應按照藥典規定和相應工藝標準進行生產。

2、製劑的配方應合理,藥物的種類、劑量、質量標準均應符合規範。

3、製劑生產過程中,應採取嚴格的生產控制和質量監控措施,確保製劑的純度、含量和質量符合規定,並保障生產狀況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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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處方管理辦法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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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範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臨牀用藥質量控制中心在省衛生廳領導下,負責全省處方管理的培訓、指導、調研工作。各市(州)成立臨牀用藥質量控制協作組,在省衛生廳、市(州)衛生局的領導下,協助省臨牀用藥質量控制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管理的培訓、指導、調研工作。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爲方便管理,對自願在醫療機構藥房取藥的非處方藥,仍宜憑醫師處方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全省的處方格式由省衛生廳統一制定(門診處方格式見附件1,病室處方格式參照執行)。

手寫處方的顏色:

(一)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爲白色。

(二)急診處方的印刷用紙爲淡,右上角標註“急診”。

(三)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爲淡綠色,右上角標註“兒科”。

(四)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爲淡紅色,右上角標註“麻、精一”。

(五)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爲白色,右上角標註“精二”。

計算機開具、打印的處方格式要求同手寫處方。有條件的,打印處方顏色應同手寫處方保持一致;沒有條件的,在打印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同時,還要求相應的手寫處方。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對於涉及患者隱私或者可能對患者的身心帶來傷害的情況,臨牀診斷可以註明“特殊”等字樣,也可以用英文或者拉丁文填寫。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處方用法中不得使用“夫妻同時使用”等字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要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且保持原文字可以辯認。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或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但可以使用省衛生廳統一編制的藥品縮寫或別名。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不能填寫“成”、“嬰”、“幼”、“新生”等,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合開在一張處方上,但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應當另起一行,如果複方中的幾種成分屬於一種藥,則可以寫在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對輸液組,每一種藥品均視爲一種的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或改變使用方法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在相應處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牀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爲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爲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爲單位。重量在1克以上的應以“g”爲單位表示;重量在1克以下,0.1克以上可以用“g”爲單位表示,也可以用“mg”爲單位表示;重量在100毫克以下,1毫克以上的應以“mg”表示;重量在1毫克以下,0.1毫克以上可以用“mg”表示,也可以用"μg"表示;重量在0.1毫克以下,1微克以上的,應當以"μg"表示;重量在1微克以下,0.1微克以上的,可以用“μg”表示,也可以用“ng”表示;重量在0.1微克以下的均以“ng”表示 。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爲單位;溶液以支、瓶爲單位;軟膏及乳劑以支、盒爲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爲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爲單位。

第三章 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離開執業地點後,相應的處方權無效。

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九條 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醫療機構應當爲具有普通處方、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建立簽名/簽章留樣冊,並在業務主管部門和藥學部門備案。

對於因各種原因被停止或取消處方權的醫師和增加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醫療機構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通知書送達藥學部門和相關科室,並對簽名/簽章留樣冊進行相應的刪除或增加,藥學部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或允許調配該醫師處方。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與規範化管理的培訓考覈。執業醫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藥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醫療機構應將培訓教材、考覈內容和成績存檔備查。

醫師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爲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醫療機構應當將具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所在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覈、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十三條 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但不能授予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

第四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特殊情況需要用於新的適應症或改變用法、用量的,必須說明並簽字。嬰幼兒、兒童用藥劑量應按年齡或體重給藥。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毒性藥品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劑量。

放射性藥品必須由核醫學科醫師按規定開具處方。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各醫療機構根據醫院性質、功能,參照省衛生廳制定的藥品通用名手冊,制定藥品處方集,處方集中不得使用商標名和主管部門未認可的商品名。處方集內容應包括各藥品的適應症、簡要的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對於抗菌藥物應有相應的分級管理標示。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可根據醫院特點增加品種,並將增加的品種在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處方組成部分類同但適應症有所不同的複方製劑,可視爲不同通用名的藥品。各醫療機構要根據以上規定建立藥品準購目錄。

第十七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

除上述情況外,醫師可以使用經省衛生廳公佈,長期由醫務工作者所使用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對於通用名名稱較長,不利於臨牀醫師和藥師記憶和書寫的藥品,可按省衛生廳所編寫的藥品通用名縮寫名稱書寫,但各醫療機構不得自行隨意縮減。

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衛生廳審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名稱,不得使用代碼形式書寫。

第十八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急診處方當日有效。

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如結核、慢性肝、腎疾病、高血壓、冠心病、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病、老年病或因路途較遠等特殊情況,門診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且告知患者長期服藥時應注意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及簡單的處理辦法。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毒性中藥品種生用的必須在處方上註明,對處方未註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按炮製品調配。

第二十條 獲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模板見附件2),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複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爲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病歷由醫療機構專門部門或診室保管。醫師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爲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爲自己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爲院外使用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藥品的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

第二十二條 除需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型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如因特殊情況需在患者家中使用,由醫療機構派人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使用完後並將空安瓶帶回醫療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爲門(急)診患者開具的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爲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爲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爲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 爲住院患者開具的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爲1日常用量。

對於第二十三、二十四、本條第一款中所涉及的品每日劑量,除了上述常規規定外,可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按照《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逐漸增加,直至緩解疼痛。

第二十六條 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品,鹽酸二氫埃託啡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複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

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覈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留存備查。

第五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 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配資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或者簽章式樣應在本醫療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 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覈、評估、覈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經執業的醫療機構進行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培訓考覈合格,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後,可在本機構調劑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士從事除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的處方調配工作,不能從事處方審覈、評估、覈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等工作,不能單獨值班進行調劑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藥房調劑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均須憑醫師處方調劑,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覈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帖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用量,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覈,審覈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 藥師經處方審覈後,認爲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第三十八條 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及時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師單獨值班時,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在處方上的調配、核發欄處簽字。

第三十九條 藥師應當對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專冊登記日期和登記順序,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 藥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配,藥師不得發出。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 除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門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組)負責制定本醫療機構的藥品處方集、相關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醫務部門和藥學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見《處方管理辦法》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醫療機構每月點評1次,二級醫療機構每2月點評1次,一級醫療機構每季度點評1次,並將點評結果和不合理用藥干預措施公佈。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負責處方點評,並將點評結果及時上報醫務部門。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其處方權;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覈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 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爲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爲2年,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爲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髮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爲3年。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省衛生廳組織省臨牀用藥質量控制中心專家對全省醫療機構進行抽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市(州)臨牀用藥質量控制協作組成員對轄區內的'二級醫療機構和部分一級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的檢查,按《處方管理辦法》附件2進行處方點評,檢查結果上報省衛生廳。

第五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鑑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衛生廳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範圍內開具藥品處方,湖南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准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陝西省發展中醫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繼承和發揚祖國傳統醫學,發展中醫事業,適應社會發展對中醫醫療保健的需求,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包括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以及中醫教育、科研和對外交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中醫事業,應當按照繼承、保護、扶持、提高的原則,發揮中醫的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進行創新,促進中醫現代化。第四條 縣級以上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加強對中醫工作的領導,將發展中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中醫醫療、教育、科研和管理體系,採取措施爲中醫事業的發展提供條件和保障。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事業。省中醫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的中醫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工作。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設置中醫管理機構或者專職人員,負責日常中醫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中醫事業發展。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醫療服務第六條 縣級以上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合理佈局中醫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城鄉中醫醫療保健體系。第七條 縣級以上應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辦好非營利性的中醫醫院。綜合醫院應當加強中醫科室建設,鄉鎮衛生院根據需要設立和完善中醫科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興辦中醫醫療機構。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中醫人員,可以依法申請個體行醫。第八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中醫醫療機構的用地、業務用房、醫療設備、技術質量指標等應當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標準。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實行院(所、站)長負責制,依法享有人員聘用、收入分配等經營管理自主權。第十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中醫爲主的服務方向,加強中醫特色專科建設,引進和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第十一條 城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工作應當開展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綜合服務。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參與城鎮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第十二條 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發揮中醫藥在防病治病工作中的作用。城鎮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組織中醫人員到農村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服務和技術協作。第十三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藥材質量驗收制度,加強中藥材加工、炮製和中藥製劑配製的管理,保證中藥飲片和中藥製劑的質量,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有效。

禁止使用假藥、劣藥和未取得許可證的中藥製劑。第十四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第三章 教育與科學研究第十五條 省應當根據社會需求和中醫事業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中醫教育體系,重點發展中醫高等教育,改善中醫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標準。第十六條 中醫高等院校應當加強中醫藥理論教育和研究,重視中醫臨牀和現代醫學理論的教學,培養中醫藥各學科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機構應當根據中醫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培養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幹;安排全科醫生、鄉村醫生的繼續教育應當有中醫教學內容。第十八條 鼓勵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臨牀經驗的中醫藥專家帶徒授業,開展師承教育。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中醫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九條 鼓勵西醫藥人員學習和運用中醫藥理論、中醫診療技術,鼓勵中醫藥人員學習和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鼓勵中、西醫藥人員共同研究中西醫結合理論和診療技術,促進中醫藥科學的發展。第二十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中醫藥科學技術研究規劃,建立和完善中醫藥科研體系,加強中醫藥科研機構和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支持開展中醫藥理論、中醫臨牀研究和技術創新,組織重大中醫藥科研課題研究,加快中醫藥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求《處方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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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牀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牀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爲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爲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爲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爲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爲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爲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爲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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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九條

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覈合格後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爲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覈、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第十三條

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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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複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爲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除需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爲門(急)診患者開具的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爲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爲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爲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

爲住院患者開具的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爲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

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品,鹽酸二氫埃託啡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爲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複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覈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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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

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覈、評估、覈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覈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覈,審覈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

藥師經處方審覈後,認爲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第三十八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

藥師應當對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

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

除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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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其處方權;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覈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

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爲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爲2年,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爲3年。

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髮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爲3年。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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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鑑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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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範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准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04]269號)和《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05]436號)同時廢止。

中醫醫院中長期發展規劃

2009-2015年是我院加速發展、全面建設現代化綜合性中醫院的關鍵時期。爲保障我院持續、健康、平穩、較快發展,爲全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保駕護航,按照國家、省中醫藥管理局和廊坊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爲本,中醫爲主辦院方向,堅持繼承創新工作方針,深入推進“擴大規模、增強實力”發展戰略,全面深化醫院改革,明確醫院功能定位,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拓展服務領域,擴大醫院的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和健康教育功能,努力適應中醫藥事業改革與發展的總體要求,積極推進醫藥衛生改革和中醫藥現代化進程,不斷提高中醫藥學術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實現醫院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羣衆最根本的健康權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發展原則。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爲本,以發展爲主題,以醫療質量持續提高爲主線,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推進醫院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原則。醫院堅持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的傾向。

3、堅持突出中醫特色原則。醫院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突出中醫特色的辦院方向,從和機制上保證中醫特色的有效發揮,使之貫徹到醫院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真正做到“能中不西、先中後西、中西結合”。

三、發展現狀

建院20年來,經過歷屆領導班子和全院職工不懈努力,醫院由建院初期門診部式醫院發展成爲一所以血液專科爲重點,其他學科同步發展,集醫療、科研、教學爲一體的甲等綜合性中醫院,併成爲中國中醫血液專病醫療中心,河北省老年病醫療中心和河北醫科大學附屬中醫院,實現了從小到大、由弱到強的轉變。2009年,醫院佔地37畝,建築面積26萬平方米,固定資產達3600萬元,擁有螺旋CT、DR、大型全自動生化儀、彩超等萬元以上設備110臺(件),設備總值3500萬元,開放牀位306張,病區9個,科室45個,職工408人,其中副高職以上95人、中級職稱118人,年門診量8萬人次,出院人次5000人次,業務收入7600萬元。醫院先後獲得全國文明誠信十佳示範醫院、省首批百佳醫院、省文明示範單位及省文明服務三星級單位,連續多年獲省、市級文明單位稱號。

四、發展目標

到2015年末,醫院總建築面積超過6萬平方米,開放牀位數達到800張,職工人數達到900人,固定資產總值超過3億元,業務收入超過3億元。醫院建設成爲綜合服務功能完善、中醫特色突出、專科優勢明顯的地級市現代化綜合性中醫院,真正發揮全市中醫醫療、技術指導中心、中醫預防保健示範中心和臨牀教學、科研基地作用,力爭成爲市內一流醫院、省內一流中醫院,國內一流專科醫院。

五、規劃任務和主要指標

(一)基礎設施建設

1、擴建門診大樓:按照國家地市級中醫院建設標準,拆除現有門診樓舊樓(三層磚混3200平方米),投資8500萬元,在原址新建一座框架結構30×60米、高10層總面積爲17038平方米的門診綜合樓。建設時間:2009年-2013年。

3、新建科教大樓:擬重新規劃醫院家屬樓,採取市場運作形式,新建一棟集臨牀教學、後勤辦公和小區住宅爲一體的綜合大樓。具體爲底層三層連體底座,面積約15000平方米,向醫院院內開門,主要用於醫院行政、後勤、教學及臨牀輔助用房。上面建三棟18層左右的住宅樓,用於搬遷戶和商業銷售,收益用於三層底樓的建築費用。建設時間:2014-2015年。

(二)醫療綜合服務能力

至2015年末,醫院年門診量達到23萬人次,出院人次達到1萬人次,業務收入達到3億元,病牀使用率大於85%,力爭藥品收入佔總收入比例小於60%,中醫藥參與率≥90%,門診中藥處方佔門診處方比例>60%,中藥飲片處方>30%,完成援疆、援壩、援藏及對口支援縣中醫院、鄉鎮衛生院等任務。各項醫療指標符合或超過甲等中醫院標準,走在河北省現代化綜合性中醫院前列。

(三)隊伍建設

1、人才結構:至2015年,形才結構比較合理、人才梯隊相對完善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職工規模達到700~800人,專業技術人員≥600人,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佔全院職工比例≥60%,副高以上職稱人員佔全院職工比例≥25%,醫護人員比例逐步趨於合理。培養省名中醫1名、市名中醫2名,研究生導師1~2名。

2、人才引進:每年臨牀醫生、15~20名(中醫藥人員引進比例佔引進總量的60%以上),側重本科以上學歷人員的引進。

3、人才培養:加強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新進人員崗前培訓,確保中醫藥人員結構比例。注重發揮老專家的傳、幫、帶作用,開展師帶徒活動,建設名醫工作室,鼓勵老專家從事臨牀指導和學術經驗繼承及研究工作,注重病例的積累和醫案的整理,培養老中醫藥專家經驗傳承團隊。

4、幹部隊伍建設。大力開展全員培訓,重點抓好中層幹部培訓,進一步強化中層的有效執行力,提高宏觀思維和管理經營等方面能力,建設一支愛崗敬業、素質較高、運轉高效、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幹部隊伍。

(四)學科建設

1、科室設置:到2015年,住院病區達到15個,的一二級科室不少於20個,專病專科門診不少於40個。改善住院環境,加強病房、牀位的單元質量建設,提供差異化的住院服務,特需牀位和惠民牀位比例分別佔總牀位數的10%和20%。

2、專科建設:血液專科進一步做強做大,力爭成爲國家重點臨牀專科,進一步鞏固提高在全國的影響和地位;新增省級中醫重點專科3個、市級中醫重點專科4個。成立鍼灸腦病(中風單元)病房等中醫特色專業。

3、學科建設:內科逐步細化分爲腫瘤呼吸、心血管(內分泌)、神經(消化)、中風(康復)4個病區;骨科細分爲骨外、創傷2個病區;血液科新增病區2個,包括普通病區和骨髓移植病房,共達到6個病區。組建急診病區、ICU標準病房和特需病房。建立科研中心,加強應用醫學研究工作。

4、完善業務功能:加強急診建設,建立醫院120急救站,積極開展院前急救業務,提高中醫藥急危重症搶救成功率和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突發處理能力。不斷提高外科手術水準,擴大業務範圍。繼續加大婦產科扶持力度,提高臨牀技術水平和對外影響力。

5、開展中醫特色診療項目:根據患者需求,制定中醫特色診療方案,鼓勵各科室積極開展中醫特色診療項目,提高中醫藥參與率和治療率。

(五)中醫護理

1、積極推廣優質護理服務示範工程,爭取覆蓋面達100%。

2、認真落實中醫護理工作《指南》,深入開展中醫護理質量評價,開展中醫護理技術操作,且每年開展中醫項目不少於2項。

3、加強護理人員引進培養,積極開展中醫護理知識培訓,採取多種方式提高護理人員業務水平。

 (五)設備購置:

1、醫院大型設備:在螺旋CT基礎上,引進64排CT,購置低場核磁共振成像儀,腫瘤治療設備、流式細胞儀等標誌性設備。

2、科室專業設備:設備配置按“三甲”醫院普通標準配置,引進部分發展必需中醫診療設備。

3、引進適宜技術所需設備:購置各種腔鏡設備、微創設備。

(六)科研教學

1.科研項目:爭取獲得市級科研成果獎項≥50項,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獎項≥2項,完成省部級科研2-4項,地廳級科研12-18項,發表科研論文200篇以上;對重大科研難題,成立科研團隊,開展聯合攻關。

2.中藥製劑:積極開發、推廣應用院內中藥製劑,新開發、申報院內特色中藥製劑10種,使醫院製劑數量不少於30種。

3.臨牀教學:具備每年接收60名中醫本科醫學生和50名進修生在院進行臨牀課程教學與臨牀實習的能力。

(七)加強“治未病”建設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積極發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的實施意見》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預防保健提供平臺建設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積極籌備建立“治未病”科,爭取在1到2年內,完成“治未病”服務的平臺建設,建成規範的“治未病”科,通過成立組織、完善制度、配備設備,加強培訓,加強中醫預防保健對亞健康的指導和干預,提升中醫預防保健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和完善中醫預防保健服務網絡和服務能力,構建有我院中醫藥特色的預防保健服務體系。

(八)、信息化建設

加強醫院信息化建設,對現有醫院信息系統(HIS)進行全面升級更新,新建EMR(電子病歷)、PACS(影像歸檔和通信系統)、RIS(放射科信息管理系統)、OA辦公自動化系統、遠程會診等系統,門診實施“一卡通”服務,實現患者掛號、交費、取藥一卡通式服務。

六、主要措施

(一) 加強領導,形成合力

 爲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醫院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一把手負總責,明確目標責任,每年制定計劃,分步實施,加強宏觀監控,微觀管理,定期總結,及時發現和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使規劃逐步實現。

(二)籌集資源,爲醫院跨越式發展創造基礎條件   建立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納入省、市的重大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爭取財政的專項投入。充分利用我院毗鄰京津優勢,積極探索招商引資,風險資金、社會資金參與醫院的發展和建設。用足、用活國家重點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相關,爲我院發展籌集和利用各種資源創造條件。

 (三)解放思想,着力實施“三項工程”

1、人才立院工程

制定《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推進四項人才計劃。

(1)人才引進計劃。制定年度人才引進補充計劃,加大高層次、高素質、高技能人才的引進力度,使之與醫療、教學、科研需要相適合,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隊。

(2)人才培養計劃。通過院內內部培養、以老帶新,院外進修學習、攻讀學位、短期培訓以及學術講座等方式,着力培養專科專病特色突出的人才和有一定能力的實用人才;要充分考慮醫院綜合服務功能的需要,實施中西醫互學、互補。

(3)名醫支持計劃。實施好“燕趙中醫藥薪火傳承工程”,加強名中醫的培養和遴選工作,建立有利於名醫脫穎而出的培養機制、使用機制和競爭機制,使他們儘快成爲學科帶頭人或者名醫,併成立名中醫工作室。

(4)科技創新計劃 投入一定經費,鼓勵職工積極科技創新,申報論文,開發製劑等,激發職工科研熱情,形成較爲濃厚的學術氛圍。根據學科的發展需要制定培訓計劃,每年選派3-5名有明確目標和培養前途的骨幹外出學習。進一步加強帶教工作,加大資金投入,積極改善教學條件,加強教學管理,逐步提高教學水平,實現教學相長。

2、特色興院工程

就發揮特色優勢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提出符合實際的調研報告,挖掘特色,突出特色,保護特色,發展特色,支持特色專科、特色項目的發展。

(1)制定特色建設計劃。一方面要想方設法創造品牌優勢,將現有的優勢專業做大做強,樹立起其在特定治療領域中的特殊聲譽;每個專科要確定3—5個特色專病及研究方向,優化診療方案,提高診療水平,達到專病有專科、專科有專家、專家有專方。另一方面要加強研究室、實驗室的建設,積極引進新設備、新技術,積極培植滿足現代醫學需求的潛力學科,提升綜合實力。

(2)加強重點專科學科建設。以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專科爲龍頭,集中人力、物力、財力,打造優勢學科羣。加強專科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重點專科建設規劃、指導、考覈、管理體系;重點專科建設要加大力度、集中培植、實施人才、經費、資源的優先和重點配置;定期對重點專科建設情況進行考覈,實行動態管理。在專科建設過程中,實行學科帶頭人責任制,制定明確的獎懲條例,學科帶頭人必須與醫院簽訂重點專科建設合同書,對建設成效突出的學科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沒有達到建設目標的專科,責成其整改或取消其重點專科資格。要提高中醫專科建設質量和發展水平,突出中醫藥特色,充分發揮中醫藥防病治病的優勢。

(3)制定中醫干預,鼓勵中醫特色治療。制定出臺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和提高中醫臨牀療效的鼓勵和考覈制度,將中醫治療率納入科室綜合目標考覈和工資績效考覈,支持和鼓勵非藥物治療,提高中醫藥處方在門診總處方量中的比例,提高中醫藥參與率,鼓勵臨牀科室多使用中草藥,對新開展的中醫藥療法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從師承、名醫、醫學教育等各方面進行中醫人才的培養,積極開展鍼灸、推拿、拔罐、中藥燻蒸、理療、三伏貼等中醫適宜技術,豐富中醫治療手段。

(4)建立健全中醫“治未病”服務體系,開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加大資金投入,加強人員培訓,充實力量,成立治未病中心,加強中醫中藥在預防、治療、康復、保健、養生等方面的應用和研究,着力建設具有鮮明中醫特色的治未病健康管理中心。積極應用鍼灸、推拿、中藥敷貼、冬病夏治等中醫特色治療方法,保證臨牀療效;在推廣使用原有院內中藥製劑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的院內特色製劑。

(四)強化內涵,創建“四型醫院”

1.創建“學習型醫院”。在全院大力營造和形成重視學習、崇尚學習、持續學習的濃厚氛圍,牢固確立終身學習的理念,增強醫院自我發展的動力,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提升知識層次和技術水平。領導班子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心組學習,努力建設學習型領導班子。

2.創建“規範型醫院”。大力推進醫療正規化建設,堅持狠抓規章制度的落實,尤其要確保診療核心制度落到實處,使疑難病例討論、查房、會診、危重病人搶救、交等制度真正成爲每個醫務人員的自覺行爲。大力推進管理規範化建設,促進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精細化。

3.創建“創新型醫院”。 做到觀念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方法創新,靠創新求突破,在創新中求發展。要大膽放手,大膽引進,吸納各方各面的資金、人才、項目,善於藉助外力壯大實力,不斷擴大規模,自我膨脹,從而實現我院的快速增長。

4.創建“文化型醫院”。 挖掘、提煉我院獨有的特點和優勢,並加以豐富完善,綜合有形的和無形的文化特質,形成獨具我院特色的醫院文化。要普及職工對院歌、院訓、院徽的認識和價值取向,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凝聚人心、激勵鬥志的文化氛圍。

(五)注重創新,深化改革

1、繼續深入改革用人機制和分配辦法。按需設崗、以崗定編、按編聘任,健全人事分類管理規範化體系和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體系,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和傳統的人事管理方式向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的轉變,最終實現高學歷、高質量的行政、專業、後勤隊伍建設目標。分配製度改革要處理好效益增長與分配比例的關係,與醫院積累的關係,與醫院發展的關係。在維護醫院公益性前提下,正確處理效益與效率關係,逐步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覈評估體系,堅持獎優罰劣,充分調動全院職工工作熱情和積極性。

2、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按照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從組織架構上建立符合市場運作的行政管理體系,及時修訂規章制度,以提高管理效能爲目標,合理合併、強化一些職能相近的科室,整合成立醫務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黨政辦公室、事業發展部等綜合職能部門,明確科室職責,實行集中辦公,分工協作,形成合力,以形成精簡、高效、務實的行政管理體系。

本規劃符合醫院長期和短期利益,對保持醫院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有重要作用。規劃目標具體、任務艱鉅、使命光榮。全院職工要精誠團結,羣策羣力,同心同德,戰勝困難,一定會實現醫院規模擴大,綜合實力提高、基礎設施完善、人才隊伍結構合理、醫療技術水平提高、醫院環境優美、管理科學規範的奮鬥目標。

我國對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管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令第45號),2001年由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令第360號),2002年由頒佈;《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局令第18號),2005年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局令第20號),2005年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局令第3號),200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關於加強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的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39號),2010年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

一、醫院製劑的現狀 1.品種銳減

國家推出了一些列的來指引規範醫藥製劑的發展,使得一些基礎的醫療單位制劑的生產品種大幅度減小,一大批生產設備處於半停用或停用的狀態,市場效益大幅下滑。

2.包裝簡陋

製劑的包裝顯得十分簡陋,對一些醫療機構的製劑質量有着不同程度的影響。

3.專業知識不夠豐富

有一些醫療機構的製劑工作人員雖然畢業於藥學專業,但是在工作崗位上很難進行新知識學習,自己也很少系統的參加培訓。有一些製劑單元的人員採用輪崗制和藥房的人員對調頻次過多,這樣的情況讓製劑人員很難靜下心來學習業務,故而製劑的專業度不夠高,難以適應現代化醫療機構的工作要求。 二、製劑發展方向如下

1. 實際謹慎的對待

認真對待醫療機構製劑的發展,結合實際情況和運用以及生產成本,對製劑品種、規格、產量等進行細緻、負責的分析,加以篩選和決斷,不要過於的盲目追求產量。如醫療機構暫時沒有能力生產必要的製劑,可以運用和企業合作開發的模式進行,同時積極申報項目經費,對市場潛力大製劑產品加大科研力度的投入。

2. 建立聯盟,實現共享

主管部門可以在一些區域,選擇一個製劑量大,醫療硬件設備較強的機構建立聯盟,按照GPP標準進行,這樣既滿足了該機構的製劑需求,又解決了該區域內不能生產製劑的醫療機構單位。

這樣的區域聯盟建立,可以把資源充分的利用起來,已起到共享的目的最大程度的爲臨牀服務,同時也可以讓大部分的醫療機構將製劑的重心轉移到臨牀研究上來,進而提高製藥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醫療機構的整體水平,最後按照市場機制原理,對新建立的區域聯盟,成立新的聯盟製劑室,擴大市場,增加規模(市場),這便於集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最終提高經濟效益。 法律依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當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絡報告;不具備在線報告條件的,應當通過紙質報表報所在地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由所在地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代爲在線報告。同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備案的中藥製劑品種配製、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用藥安全。

院內製劑備案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製劑的備案管理及配製、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相關規定明確了各方責任,強調醫療機構對藥物製劑的安全、有效、質量負總責,並對配製的製劑實施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履行不良反應報告責任,建立不良反應監測及風險控制體系。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醫療機構製劑配製條件和配製過程等進行審查、許可、檢查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當遵守《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

第六條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製劑質量的人員、設施、檢驗儀器、衛生條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 醫療機構設立製劑室,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二)實施《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自查報告;(三)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四)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審覈同意意見(五)擬辦製劑室的基本情況,包括製劑室的投資規模、佔地面積、周圍環境、基礎設施等條件說明,並提供醫療機構總平面佈局圖、製劑室總平面佈局圖(標明空氣潔淨度等級)製劑室負責人、藥檢室負責人、製劑質量管理組織負責人簡歷(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學歷、所學專業、職務、職稱、原從事藥學工作年限等)及專業技術人員佔製劑室工作人員的比例,製劑室負責人、藥檢室負責人、製劑質量管理組織負責人應當爲本單位在職專業人員,且製劑室負責人和藥檢室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六)擬配製劑型、配製能力、品種、規格(七)配製劑型的工藝流程圖、質量標準(或草案)(八)主要配製設備、檢測儀器目錄(九)製劑配製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院內製劑如何跨省合作銷售

院內製劑跨省合作銷售,具體如下:

1、需要經過國家藥監局的批准,並且需要符合相關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標準。

2、在跨省合作銷售時,需要考慮到物流、倉儲、銷售等方面的問題,需要與合作方進行協商和溝通,明確合作方式、銷售價格和分成比例等事項。

3、在銷售過程中,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注重售後服務和客戶關係維護,提高銷售效益和市場競爭力。

戶縣甘亭鎮扶託村區域有什麼發展

根據《甘肅省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發〔 2010〕 32號)、《武威市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武政發〔 2010〕 197號)和《甘肅省衛生廳、、財政廳等 5部門在深化醫藥衛生改革中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的實施辦法(試行)》(甘衛中發〔 2010〕 116號)精神,爲進一步推動全縣中醫藥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滿足人民羣衆對中醫藥的需求作爲中醫藥工作的出發點,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推動繼承與創新,積極探索我縣中醫藥發展之路,爲提高人民羣衆健康水平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中西醫並重,把中西醫藥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繼承與創新,既保持特色優勢又積極利用現代科技;堅持統籌兼顧,推進中醫藥在中醫機構、綜合醫療機構、社區和鄉村全面發展,促使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協調發展;堅持發揮扶持作用,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共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二、健全中醫藥管理和服務體系

(一)健全中醫管理機構。 加強對中醫藥事業的管理,在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疾控中心、婦幼保健所設立中醫科(股),明確工作職能,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中醫藥工作的監管;縣醫院設置中醫管理科,負責對本院中醫藥工作的專門管理。

(二)體現“中醫元素”。 縣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部設立中醫科和中藥房,並逐步達到相應建設標準,所有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均要提供中醫藥服務,開展中醫特色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創建活動。

(三)加強縣中醫醫院建設。 按照《國家中醫醫院建設標準》,積極爭取和實施縣中醫醫院建設項目,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到 2015年,完成縣中醫院建設任務。進一步加強中醫藥內涵建設,突出中醫藥特色優勢,加強名院、名科建設、培育一批名醫,達到院有優勢、科有特色、人有專長的目標,充分發揮中醫醫院的引領和示範帶動作用。將中醫藥治療率和工作量兩項指標作爲等級評審的必備條件,爭取門診中醫藥治療率達到 75%、 住院治療率達到 60%的指標。

(四)推進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 縣醫院要不斷加強中醫科建設,深入開展市級示範中醫科創建工作,積極推動中醫臨牀科室標準化建設,提高中醫藥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門診設中醫科、中藥房,落實西醫科室中藥使用量、中醫科短期治療人次及康復治療量等考覈指標。組織中醫專家到西醫科室開展業務講座、會診、查房,並爭取爲每個西醫臨牀科室配備 1名有中醫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將中醫藥指標納入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實行一票否決制。把中西醫緊密結合起來,突顯中醫特色。到 2015年,創建 2-3個市級示範中醫科,中醫牀位數佔全院總牀位數的 5%,牀位補貼相應提高 10%,西醫科室使用中醫中藥率、中醫科醫師參加西醫臨牀病例討論參加率 提高 5%。

(五)夯實農村和社區中醫藥工作。 全面開展中醫藥服務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落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就診人次數、總收入和藥品收入中中醫藥佔 1/3的指標要求。深入開展中醫特色示範性基層醫療機構創建活動,到 2012年,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3以上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達到中醫藥特色創建標準, 95%以上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藥服務實行績效管理,將適宜技術處方量、中醫藥品消耗量、中醫康復人數、患者滿意度和中醫藥適宜技術人員培訓等納入行業考覈指標。實行參合農民使用地產中藥材和中醫適宜技術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全額報銷。

(六)加強公共衛生服務機構中醫科建設。 縣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和婦幼保健所設置中醫藥服務科室,配備中醫藥專業人員,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婦女兒童保健水平。

(七)支持社會力量發展中醫藥事業。 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舉辦中醫坐堂診所,逐步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格局,引導和鼓勵符合資質條件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到農村開展中醫藥服務。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在醫保定點、科研立項、職稱評定、繼續教育、服務准入、監督管理等方面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面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

(一)發展壯大中醫藥特色專科。 在鞏固和完善現有特色專科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建設力度,努力改善就醫環境和醫療條件。認真實施好中醫專科(專病)、中藥房、製劑室建設項目, 給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配備中醫診療設備,使中醫藥基礎設施條件能夠滿足羣衆需求。到 2015年,在縣中醫院現有省級鍼灸理療特色專科的基礎上,再建成 1~ 2個市級中醫藥特色專科,逐步形成專業門類覆蓋齊全、層次分佈合理、服務優勢明顯、規模效益良好、創新能力較強的重點中醫藥專科。

(二)提高中醫藥服務質量。 全面加強中醫診療常規、用藥指南、臨牀診療路徑、醫療服務質量評價標準、中藥加工炮製、院內製劑製備等技術規範的執行,促進醫療機構因病施治、規範診療、合理用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確保醫療安全。

(三)利用地產中藥材防病治病。 開展常見病疾病譜排序,根據疾病譜和縣域地產中藥材資源,組織地方名老中醫編寫 10個左右能夠治療常見病的中醫處方和方歌,在全縣範圍內彙編印發,組織鄉村、社區基層衛生人員,就中醫適宜技術和彙編處方的加減辯證進行培訓,爲羣衆提供有效、價廉的中醫藥服務。

(四)大力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 充分發揮中醫藥簡、便、廉、驗優勢,針對一些常見病、多發病,篩選一批符合我縣實際的中醫藥技術和方法,在基層醫療機構中推廣使用。切實加大中醫藥適宜技術培訓力度,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全縣 90%的鄉鎮衛生院能夠應用至少 12項中醫藥適宜技術, 95%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能夠提供 4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讓成熟的中醫藥適宜技術進鄉村、進社區,努力使全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更多的專業人員掌握中醫藥適宜技術,並在實際診療工作中發揮較好應用。

(五)鼓勵和扶持醫院研製和應用特色中藥製劑。 縣中醫醫院和縣醫院要加強中藥製劑室建設,到 2015年,努力建成 1-2個符合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的製劑室。積極研發和使用院內中藥製劑,將院內中藥製劑調劑使用品種和數量作爲考覈醫療機構的一項主要指標。在全縣範圍內推廣使用全省公佈的院內製劑。鼓勵醫院和藥品生產企業之間開展技術合作,共同實施現代中藥新技術產業化工作。取得國家和省級中醫藥科研機構支持,與省內外中醫藥教學、醫療、研發等單位建立合作關係,學習外地做法,組織醫療、藥學等專家學者,爭取研發出中藥新品種,並取得註冊批准,進行市場化運作,依託地方製藥企業,批量生產,推廣使用。

(六)完善中醫藥對口幫扶機制和中西醫合作模式。 建立和完善縣中醫醫院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技術對口幫扶機制,提升基層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創新中西醫合作模式,探索建立縣中醫醫院與縣醫院業務合作機制、縣醫院西醫科室與中醫科室協作機制,推行中醫人員到西醫臨牀科室會診、查房制度,採用中西醫結合的互補療法,爲患者提供成本低廉的中醫藥服務,提高治療效果,減少治療費用。

四、積極開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

(一)開展中醫藥保健服務。 縣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婦幼保健所、健康教育所要將中醫藥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在重大疾病預防監測、疾病康復、亞健康干預、優生優育、運動保健、託老保健等領域發揮中醫藥作用。各級醫療機構要製作宣傳專欄,公佈相關專科疾病和常見病防治食譜、康復鍛鍊等方法,提高康復效果,調節生理平衡,有條件的可開設中醫藥特色保健專科,制定公共衛生機構中醫工作制度,強化推進措施,形成推進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長效工作機制。

(二)發揮中醫藥預防保健特色優勢。 切實加強中醫藥在公共衛生服務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完善中醫藥預防保健體系,以中醫“治未病”爲核心理念,將中醫藥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滿足人民羣衆不同層次的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需求。縣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婦幼保健所在公共衛生服務中要積極應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縣中醫醫院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努力開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

五、努力培養中醫藥適用人才

(一)大力開展“西醫學中醫、中醫學經典”活動。 積極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市級舉辦的“西學中”脫產培訓班,縣上定期舉辦“西學中”培訓班;加強中醫藥師資隊伍建設,重視中醫藥中等職業教育,加大中醫藥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力度;中醫藥培訓項目納入繼續醫學教育必修課目,中醫藥知識作爲專業技術人員晉職必備條件,鼓勵基層中醫藥人員參加學歷教育。

陝西新冠報銷政策

1月8日起,我國對新冠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調整爲“乙類乙管”。爲確保人民羣衆平穩度過感染高峯期,近日,國家下發了“乙類乙管”醫保文件,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

1月8日下午,記者從陝西省醫療保障局瞭解到,該局會同財政、衛健部門,第一時間落實要求,優化、細化和完善八條舉措,全力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相關舉措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之日起施行。

關於新冠患者住院治療費用保障

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各級財政給予補助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住院醫療費用,執行前期費用保障,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各級財政給予補助,其中:

承擔60%,省級承擔20%,市縣承擔20%。所需資金,按屬地原則,經醫保部門審覈後,由市(區)、縣(區)財政先行支付,和省級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據實結算。

該以患者入院時間計算,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醫療費用單列預算,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的總額預算指標,不納入DRG/DIP支付範圍,實行按項目付費。

關於新冠患者門急診治療費用保障

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報銷比例70%

加大醫保對農村地區、城市社區等基層醫療機構傾斜支持力度,協同推動實施分級診療,引導患者基層就醫。統一新冠病毒感染門診保障待遇,在二級及以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狀參保患者門急診費用實施專項保障,基層醫療機構應配足醫保藥品目錄內(含省臨時增補)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藥物,

參保患者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救治有關的門急診費用,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報銷比例爲70%,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參保患者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門急診費用,按照現行醫保報銷執行。

關於新冠患者用藥保障

擴大醫保藥品範圍執行臨時目錄

爲適應當前疫情形勢,滿足新冠患者用藥需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中新型冠狀病毒治療藥品延續醫保臨時支付,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試行第十版)》中的目錄外藥品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按甲類管理。我省臨時納入的藥品按乙類管理。

各市(區)醫保部門及時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冠病毒感染診療方案,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目錄外藥品比對篩選工作,自行做好標識和維護工作。要根據《關於積極推進治療性醫療機構製劑醫保準入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快治療性院內製劑醫保準入工作,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用於新冠疫情防治的醫療機構院內製劑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有效發揮好陝西全民健康保銜接和補充作用,切實保障好羣衆就醫需求。

關於新冠患者在線診療

推進移動支付結算

各地衛生健康部門要及時公佈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名單,對於准許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開放的互聯網首診服務,按規定爲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症狀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療指南》居家的,在線提供診療服務,要加快推進移動支付工作,充分發揮“互聯網+”醫保服務的優勢,爲其在“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移動支付結算服務。

新增互聯網首診診查費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遵循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按我省現行門診診查費標準收取,報銷標準與線下保持一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症狀複診服務,仍按照現行互聯網複診報銷執行。加強信息化支撐,按照《新冠感染門診報銷配置操作手冊》進行調整,在醫保信息平臺做好測試驗證,加強培訓指導,提升服務質量。

關於規範醫保編碼

暫時無國家標準編碼使用我省賦予的臨時編碼

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對接,及時升級基衛HIS系統,確保社區衛生機構及村衛生室新配備藥品、耗材和新開展的用於新冠治療的診療項目及時獲得國家醫保編碼。對於醫保臨時納入的定點醫療機構,要指導及時做好貫標工作,確保實時精準結算。暫時無國家標準編碼的藥品、耗材、診療項目繼續使用我省賦予的臨時編碼。

關於降低新冠治療費用提升醫保保障能力

醫療機構可線下搜尋臨牀必需相關藥品

各市(區)醫保部門繼續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所需藥品等價格談判或磋商、集中採購、掛網採購、備案採購、價格監測等工作。醫療機構可線下搜尋採購困難、臨牀必需且新冠患者救治急需的相關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進行備案採購,相關採購信息需及時上傳採購平臺。

備案採購的相關藥品、醫用耗材金額不納入醫療機構線下采購不超過總採購金額5%的比例。

各級醫保部門要做好醫保基金監管,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加強對治療新冠的醫療費用進行監測分析,如發現數據異常,要及時組織人員現場覈查,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醫保基金確出現收不抵支的統籌地區,可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適時推動省內基金調劑,進一步提高醫保基金共濟能力和使用效能。

關於醫保經辦服務管理

多措並舉優化經辦服務

各市(區)醫保部門積極擴大新冠收治醫療機構協議範圍,與具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能力的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收治醫療機構醫保費用結算臨時專項協議》開展醫保結算。積極落實長期處方醫保支付,實施網上辦、緊急事項及時辦、特殊事項便民辦、非急事項延期辦、消除隱患放心辦。

指導各類醫療機構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診斷、結算等信息採集和上傳、醫保費用結算等工作。各級經辦機構要做好參保動員、健康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提高羣衆自我防護意識。要加強五級經辦網絡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經辦力量,推進醫保服務向農村地區(社區)下沉。

關於相關部門職責

完善協同聯動機制確保落實

各部門要提高站位,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醫保部門負責相關費用的審覈、結算工作,加強基金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財政補助資金;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認定、信息登記與上傳工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數據上傳工作,升級基衛HIS系統。各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及時溝通協商,確保我省防疫工作有效推進,各項落地落實。

兩種新冠藥品納入醫保

輝瑞Paxlovid未能進入

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談判工作於1月8日正式結束。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管理司負責人介紹了新冠治療藥品參與醫保藥品目錄談判有關情況。

今年,共有阿茲夫定片、奈瑪特韋片/利托那韋片組合包裝(下文簡稱“Paxlovid”)、清肺排毒顆粒3種新冠治療藥品通過企業自主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等程序,參與了談判。其中,

阿茲夫定片、清肺排毒顆粒談判成功,Paxlovid因生產企業輝瑞投資有限公司報價高未能成功。

這位負責人表示,雖然Paxlovid未能通過談判納入醫保目錄,但根據近期國家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實施“乙類乙管”後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試行第十版)》中的所有治療性藥物,包括Paxlovid、阿茲夫定片、莫諾拉韋膠囊、散寒化溼顆粒等,醫保都將臨時性支付到2023年3月31日

。在此期間,新冠病毒感染的參保患者使用這些藥品均可享受醫保報銷。

此外,阿茲夫定片、清肺排毒顆粒經過本次談判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後,

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內治療發熱、咳嗽等新冠症狀的藥品已達600餘種。同時,爲滿足各地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療的需要,近期各地醫保部門結合當地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又將一批新冠對症治療藥物臨時納入本地區醫保支付範圍。總體來看,醫保報銷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療用藥品種豐富。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近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印發《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試行)》,對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所需的新上市抗病毒治療藥品,採取全週期多層次的措施引導企業公開透明合理定價。

陝西省中醫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爲了傳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建設中醫藥強省,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行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對外交流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堅持中西醫並重,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第四條 縣級以上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應當支持發展中醫藥教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人才培養,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技術挖掘。第七條 省應當加強中藥資源保護利用,推進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促進中藥工業轉型升級,構建現代中藥材流通體系,推動中藥質量提升和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支持圍繞本省道地中藥材、特色藥材和優勢藥品,打造中藥秦藥品牌。第八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行業交流,可以接受委託從事中醫藥相關工作。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中醫藥機構、學術團體及專業技術人員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省內外合作與交流。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第十條 縣級以上應當舉辦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和中醫病牀。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中醫館等中醫綜合服務區,配備中醫醫師。

縣級以上應當採取保障措施,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配置和中醫藥人員配備,增強中醫藥服務的能力。第十一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備案範圍內開展執業活動。第十二條 合併、撤銷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設區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縣級中醫醫療機構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意見應當抄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准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藥品經營企業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對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髮展規劃不作佈局。第十四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醫師資格考覈註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設置中醫(專長)醫師崗位。

具有資質的中醫醫師可以按規定多點執業。第十五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和中醫藥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六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中醫醫療服務。

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第十七條 縣(市、區)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指導幫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藥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組織中醫藥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開展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多種形式的醫療服務和技術協作。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或者參與各類醫療聯合體建設。中醫醫療聯合體內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臨牀帶教、業務指導、科研和項目協作等多種方式,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