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農村房屋轉讓協議法律上有效嗎

農村房屋轉讓協議法律上有效嗎

農村房屋轉讓協議法律上有效。有效的農村房屋轉讓協議要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自願真實;轉讓關係的成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農村房屋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雖然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但是,不是所有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爲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主體不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適用法律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具體如下:

(一)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二)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其他要件,應依法認定爲有效合同。

(三)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爲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因此對這類合同,應因違反國家而認定爲合同無效。

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什麼情況下無效

(一)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一般無效 。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

(三)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四)非法轉讓,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或買賣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法律、行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農民房買賣有哪些法律風險

我國目前的法規和是不允許農民房買賣的,除非是同一集體組織的村民。因此,農民房買賣會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1、房產可能是違法建築。

村民建造農民房應當辦理相應的證書,深圳常見的是“兩證一書”,即建房土地使用證、建築許可證和居民興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書。現在關外買賣的農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搶建的,根本沒有合法建造的手續。

在實踐中,還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過期的證書、或者是超過證書規定面積私下加建的,這些都屬於違法建築。如果是違法建築,這種風險非常大,可能被強制拆除,將來拆遷,也可能不給予補償。如果該房屋能夠辦理房產證書(綠本),表明對產權人的權利是認可的,一般不會是違法建築。

2、農民房無法過戶,不能將房產證辦至買房人的名下。

即使買房人簽了購房合同付完房款,並且實際搬遷進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國土局的作法,這種房產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農民房買賣的現象在深圳特別是關外還比較多,只要原先的買房人沒有異議,買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準,由於農民房沒法過戶,因此,即使買房一直在居住,但這個房產其實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產。

3、房產買賣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爲無效。

理由是農民房轉讓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關於農民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這個在理論上還有不同看法,有認爲有效的,也有認爲無效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在充分尊重農村村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審覈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衣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房屋買賣私人寫個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私下協議有效,但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爲 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爲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不動產物權 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宅基地轉讓協議有效嗎

宅基地轉讓協議有效,但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過戶交易。滿足條件的雙方當事人共同攜帶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即可。

一、宅基地轉讓協議有效嗎?

宅基地買賣協議是無效的,個人對於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因此不能對其進行買賣交易,只能在村集體組織成員流通轉讓。其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協議爲無效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二、宅基地買賣合同有效嗎?

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我國目前並無法律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依照規定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不屬於本集體組織的人,無權買賣農村住宅。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審覈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宅基地的買賣協議或者合同的簽訂都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因爲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村民只能在集體組織中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並不能進行宅基地所有權的買賣。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在充分尊重農村村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審覈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宅基地轉讓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宅基地轉讓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對宅基地不具備所有權、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可以單獨轉讓或者買賣,轉讓協議無效。關於讓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下面我爲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宅基地轉讓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1、宅基地轉讓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對宅基地不具備所有權、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可以單獨轉讓或者買賣,轉讓協議無效。

      2、法律依據: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公證法》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二、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有效

      雖然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但是,不是所有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爲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主體不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適用法律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時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具體如下:

      1、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其他要件,應依法認定爲有效合同。

      2、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3、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爲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因此對這類合同,應因違反國家而認定爲合同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宅基地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必須要在合法的情況下來進行簽訂,而且所有的條款都是必須要由雙方進行協商好的才具有法律的效益,因此,雙方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看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